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16:29:48 

据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消息,近年来,我国远洋渔业发展较快,新增了一批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从业企业的增多、船队规模的扩大、渔业船员的增加,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尤其是一些新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过程中,存在不熟悉相关国内国际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管理不规范以及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抵御风险能力低等问题,导致发生一系列渔业违规案件和涉外事件,对我远洋渔业形象和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渔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等文件要求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远洋渔业从业条件。认真执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件,新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是指企业拥有远洋渔船总吨位应达到3000总吨以上,或者拥有渔船6艘以上且渔船总吨位不低于2000总吨;《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是指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经有资质的机构证明其具备同等的经济实力;《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人(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和具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上述条件,经我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并需提供详细的工作简历。现有远洋渔业企业应尽快达到上述标准。

二、认真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拟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应委托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论证应认真、全面、科学、真实,符合实际。《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入渔海域的相应国际管理现状和规则或入渔国法律法规和渔业管理制度;拟作业海域、捕捞品种、入渔渔船数量、作业类型、作业时间、渔获物销售方向;拟作业海域的渔业资源状况、渔业生产现状及可开发潜力;入渔公海海域涉及渔船或捕捞配额限制的,须说明相应解决办法和可行性;入渔他国管辖海域的,须说明有关国家政府许可情况,以及入渔方式、渔船所有权、渔船国籍与挂旗安排、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与外方的合作方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渔业船员配备与培训计划、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严格企业监督管理。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尤其是新从事远洋渔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申报建造(更新、购置)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远洋渔业项目时,要提供上述一、二中要求的有关材料。渔业部门要严格审查其从业资质条件、经济实力、管理人员资格、所申报远洋渔业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远洋渔业项目实施阶段,渔业部门和企业要通过船位监测系统时刻关注有关渔船的位置和动向,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要在安全生产管理、生产数据报送、自捕鱼运回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减少违法违规和涉外事件发生。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切实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海域、作业类型及捕捞品种从事生产,加强渔船船长的管理,严禁越界和违法违规捕捞生产;认真组织所属船员到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参加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考试,严禁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或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船员出境从事渔业生产;企业要与所聘用的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保险,按时发放工资,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国外的船务代理公司,明确责任义务,防止推卸责任;发生涉外事件或安全事故等问题后迅速及时处理,防止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五、加强协调配合。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远洋渔业企业做好规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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