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休闲海钓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培育和发展休闲海钓产业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海钓钓场是指符合政府规划要求,利用我省岛礁、人工鱼礁、岸堤、沙滩、矶石、海水钓池、船筏等开展海钓经营活动,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休闲海钓场所。
第三条 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由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组织认定。有效期为4年,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 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海钓钓场申报、初审工作,提出推荐意见,并负责对本区域休闲海钓钓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 休闲海钓钓场按类型分为船钓钓场、岸钓钓场二类。
船钓钓场是以乘船出海为基础,有固定的海上钓区、一定数量的海钓船、具备相应的海钓从业服务人员,陆地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岸钓钓场以滩钓、矶钓、海水钓池为基础,有相对固定的岸钓钓区,具备相应的海钓从业服务人员,陆地基础设施完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的单位,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建有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海上安全的相关信息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船钓钓场:
1、 具备天然暗礁、公用沉船钓点4个以上;
2、 拥有已确权的海域面积2000亩以上,人工鱼礁海上钓场规模:石块礁10万方以上,或混凝土构件礁、沉船礁8000空方以上;
3、 筏式网箱养殖面积2000平米以上;
4、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并拥有休闲海钓渔船6艘以上,同时接待海钓人员30人以上,导钓员5人以上,陆地服务中心建筑200平米以上。
(二)申报岸钓钓场:
1、 滩钓岸线2千米以上;
2、 天然岩礁岸线或人工建造岸堤300米以上;
3、 海水钓池水面面积200亩以上;
4、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并有导钓员3人以上,陆地服务中心建筑200平米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市县初审、专家评审、省级认定和授牌。
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
第八条 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申报书;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九条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报以下材料:
(一)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经审核的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十条 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依据申报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后,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批准认定为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授牌并公布。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优先承接引领和示范休闲海钓发展相关项目,承接或举办各类休闲海钓赛事、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钓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钓场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对认定钓场开展抽查考核。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钓场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利用认定钓场资格从事与休闲海钓发展无关活动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八条 各认定钓场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情况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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