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可受国家委托提生态索赔 渤海湾漏油事件环保影响巨大

来源:经济导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0:40:26 

根据官方说法,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漏油于6月21日得到基本控制。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表示,清洁工作已接近尾声。
不过,此次事故给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蒙上的阴影,或许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30余天的漏油危机之后,事故演进的焦点集中在受损群体的利益维护上———如何为海洋生态污染埋单。
就在去年下半年,山东成为全国首个试水规范海洋生态补偿的省份,希望以此缓解类似事故“求偿无门”的困局。
“漏油事故对山东生态影响非常大,山东将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国家可委托山东对责任方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著名海洋专家、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副厅长王诗成7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么大的事,不能不了了之。”
正值鱼类生长关键期
龙口是距离事发地最近的海岸———仅48海里。龙口当地多数市民对漏油事故有所耳闻,但并未多加在意。市民的生活节奏显然没有受到影响。
从龙口黄城向西北方向驱车20公里,导报记者6日晚7点半赶到龙口的海鲜交易基地———港栾码头。放眼望去,海面平静如常,沿岸海水未有异样,近10条渔船停靠在岸边,有渔民在修整渔船。
“禁渔期船都返港了,不出海干活了。”多位渔民告诉导报记者。从6月1日开始,黄、渤海海域进入为期90余天的休渔期,以利于鱼类产卵繁殖。运营港栾至桑岛客渡船的一位老大爷对导报记者说,他听说过漏油的事,但没有发现海面漂浮过油花。“可能现在还飘不到这里。”
“之前对这次漏油事故一无所知,都是从报纸、网络上获得的信息。”龙口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大中回应导报记者称,“没有渔民向我们反映过情况。目前也没有考虑过索赔等问题。”
不过,业内人士的担心难以缓解。一位不愿具名的相关人士6日不无忧虑地对导报记者表示,“现在正是禁渔期,是鱼类生长繁殖的重要时期,估计漏油事故对鱼类的影响会比较大。而且,渤海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海域,一旦污染较难恢复。”
处于龙口东北方向的长岛县,是渤海湾内惟一的海岛县。7日上午,导报记者致电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一位工作人员向导报记者证实有渔民反映发现贝类死亡。
“我们这边已经来了好几批专家,包括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黄渤海区渔政管理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等。他们现在正出海检查。”上述人士表示。
而据导报记者了解,海洋渔业部门已经在长岛周边的深海海域监测到疑似原油的油污,并已取水样和油样到相关部门监测。
对沿海居民来说,遭遇油污问题似乎并不罕见。“有时在春天,煮熟的海鲜比如爬虾等,会吃出一股油味儿,不知是渔船漏油还是海水污染造成的。”在龙口黄城东市场常年做海鲜生意的黄师傅对导报记者说。
索赔难度不大但过程复杂
对于此次责任事故的认定,国家海洋局表示,根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责任主体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面临最高20万元的行政执法处罚以及生态索赔。但在6日,中海油首度承认将分担经济责任。
“20万元的处罚简直是笑话。山东省规定的最高索赔额度高达2亿元。”王诗成对导报记者说。
他所指的“山东规定”,即是去年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该《办法》出台之时,正值大连油管爆炸事件引发海洋污染赔偿争议之际。《办法》首次明确了对海上溢油污染等8种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行为的损害评估标准,并严令照价赔偿补偿。
此次蓬莱海上油田溢油事故仅是国内海洋污染事故中的一个最新案例。据导报记者了解,山东省每年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索赔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超过10件,应缴纳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预计超过亿元。
上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长期从事海洋保护工作的王诗成告诉导报记者,“国家并未出台有关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鉴于管辖权的问题,对于渔业索赔,山东省自己可以提出赔偿;但对于生态索赔,则需要由国家委托山东方面打官司。此次漏油事故的第一赔偿责任方应该是康菲公司。”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按照实施办法,污染范围较广、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涉外污染等重大事故,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处置并索赔;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部门处置和索赔。
《办法》还确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的管理模式,其中,省级分成50%、市15%、县35%。
“进行索赔的难度不大,一般向海事法庭提起诉讼。”王诗成认为,“目前漏油造成损失的事实清楚,但由于事件发生的时间长,而且企业披露不及时,所以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
对于此次事故面临的罚款及索赔问题,康菲公司表示,正和相关部门及合作方进行沟通。7日,导报记者致电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媒体部,但截至发稿,电话一直处于忙音状态。
问责康菲:生态、民事索赔与行政处罚并举
经济导报记者 梁士兴
渤海湾漏油事件中,事故责任方可能只需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引起舆论的广泛质疑。尽管依据山东的有关规定,可向责任方最高索赔2亿元,但国家层面仍未出台有关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过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暴露出我国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机制上的软肋。
山东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家张式军6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标准太低,应当进行修改。他认为应当生态索赔、民事索赔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同时建议加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处罚标准太低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海上漏油事故破坏环境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因此这次对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行政处罚也不会超过20万元。
“20万元肯定太轻了。”张式军对导报记者说。这一处罚的依据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式军认为,上述条款规范的只是一般的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环境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这次渤海湾漏油污染是一般环境污染,还是应界定为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即使鉴定为事故,行政处罚也不超过30万元。”张式军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99年实施的,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过低,应当进行修改。
相比之下,国外对漏油事故的处罚相当严厉。去年英国石油公司(BP)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原油泄漏事故,BP最高将面临210亿美元的罚款,而200亿美元就相当于BP的年均盈利金额。
1999年,“埃里卡”号油轮断裂沉没,造成严重海洋污染,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此负有责任,被罚款37.5万欧元,并向相关受害者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
资料显示,中海油去年年度净利润544.1亿元,中海油拥有油田51%的权益,康菲石油公司担任作业者,拥有其余49%的权益。“如果处罚20万元,起不到任何警示和威慑作用。”张式军说。
可多种方式索赔
张式军认为,对于渤海湾漏油事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且索赔以及处罚的数额将远超20万元。除了上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漏油污染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张式军说,因渤海湾漏油事件受到损害的渔民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另外,《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可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也表示,“海洋管理部门还将代表国家对责任方提出生态索赔的要求,我相信这个数额会远远多于20万元。”
实际上,以民事索赔、行政处罚、生态索赔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国早有先例。
作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市海事局在7年前就首次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涉外索赔。2004年,“塔斯曼海”轮在中国海域发生溢油事故,法院判令“塔斯曼海”轮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海洋生态损失1000余万元、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加上先期判令赔偿遭受损失渔民及养殖户的1700余万元,索赔最终数额确定为4200余万元。
加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张式军认为,“现代大型生产与开发活动可能产生巨大环境风险,我国应该加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发源于法国,目前在欧美等国家发展很快。2007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国内一些地区开始了试点。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去年曾透露,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在积极推进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立法。
试点4年来,环境责任保险推进也面临不少困难。张式军向导报记者表示,可以先尝试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然后纳入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当实行以强制责任险为主、任意责任险为辅的保险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最佳选择。”一方面,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等;另一方面,在城建、公用事业、机械制造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实行任意责任保险。
“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像中海油、康菲石油公司发生的漏油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买单,能够兼顾国家、社会、受害者等多方利益。”张式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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