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动审批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 关于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用海 联动审批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5〕53号 ★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沿海各市海洋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加强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要素保障协调联动,持续提升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效能,降低用地主体办事成本,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经济大省挑大梁”提供更加有力服务保障,现就全省全面推行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全面融合 突出“全面深化改革和提升服务质量”主题主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四个融合”、建设“一张图”部署要求,以统一平台和底图为基础、业务融合为牵引、应用场景为驱动,推进勘测、论证、预审选址、审批等各业务环节横向联动、纵向协同,着力打破管理和数据壁垒,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创新,通过全流程优化,实行同一阶段的审批审核事项同步办理,推动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申请“只进一门”“只跑一次”,要素保障“一个口进出”“一件事一次办”。 二、审批事项全面联动 (一)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用林用草用海审批事项的,实施全面联动审批(以下简称“联动审批事项”)。 (二)单独用林用草用海项目、自然资源部直接受理的用海项目及涉密项目等有特殊要求的,按原有途径单独办理,不纳入联动审批。 三、实行县级一窗受理 联动审批事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受理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申请,推送至同级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并联审查。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审批职责均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实行内部并联审查。审查中需要补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统一反馈;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同级推送,直至有审批权的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用海和行政许可事项。 四、推行一个平台审批 自2025年7月1日起,联动审批事项均要通过“山东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运转,省国土空间数据和遥感技术研究院依据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申请,为市县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局配置用户和流程,逐步实现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申报材料同步录入、并联审查、统一上报。使用自建系统的市,要打通与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并联审批功能,并通过自建系统实现与“山东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的数据核验汇交。 五、实现一张底图审查 联动审批时,各部门应使用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各类调查、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及最新占用补划成果、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及最新局部优化成果、矿业权、林地草地管理数据、湿地、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不动产登记、蓄滞洪区范围、黄河和大运河管控范围、地质灾害易发区、海岸线修测、海岸建筑退缩线、“未批已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备案图斑、海域使用现状、遥感影像等成果数据进行审查,加大对报件材料以及数据间逻辑性、一致性、准确性的审核,协调处理出现的地类冲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层级部门对数据现势性、准确性负责,省市县数据同步更新。省级将加快完成新的林地草地管理数据,并建立更新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草)地定额管理职责,在赋予林(草)地定额前要对相关审核审批材料予以审核,杜绝林(草)地审批与林(草)地定额脱节。 六、全面实行空间适配 各级自然资源、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提前参与项目选址谋划,了解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需求,对有需求的项目选址全面实行空间适配,服务支撑党委政府重大项目决策。鼓励采用“AI+人工”方式,利用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对各级各类重点项目进行空间适配性自动查验,实现底线红线“智能判别”,人工辅助项目合理选址。空间不适配的项目不得开展用地预审和报批,避免“批了项目批不了地”。 七、优化预审准入把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必备要件,没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立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建设项目涉及林地、草地、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湿地、海域的,同级林业、海洋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参与预审与选址的会审环节,对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提出会审意见。其中涉及海域的,会审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 八、同步开展联合踏勘 联动审批事项,由县级自然资源组织同级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工协作,将原土地踏勘、使用林(草)地现场查验、国有林场(苗圃)现场查验、自然保护地现场查验、用海现场调查合并为一次现场踏勘。根据拟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的位置和范围,实行“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同步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使用林(草)地现场查验表和用海现场调查意见,统一认定现状数据、查验成果互通互用。建立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管理环节的工作机制,实行“一码管地”。 九、同步开展公示公告 联动审批事项,完成现场联合踏勘后,可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将建设项目拟用林用草用海情况,在相关村组、门户网站等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同步开展公示、公告,保障被征地农民等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 十、一次告知缴费标准 联动审批事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湿地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缴费事项,明晰缴费事项名称和缴纳费用标准、环节、时限等。 十一、合并开展相关论证 各市县要参照省级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阶段“多评合一”的做法,逐步将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规划选址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评价、节约集约用地、超标准或无标准使用土地、海岸建筑退缩线管控、海域使用论证等需开展评审论证的事项,编制一个论证报告、开展一次专家论证、形成一份论证意见。论证结果共享共用,减少论证环节。 十二、优化层级效率优先 联动审批事项,按照“减少错层、同级审批”的原则,依法优化调整审批层级,实现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审批层级基本一致,用地用海批准文件和林(草)地许可同步下发。审批层级暂时不一致的,按照“效率优先、同级推送”的原则,由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和主管部门作出用地用海批准和林(草)地许可后,在送达行政相对人的同时推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权限和用海批准权限其中一项在国务院的,申请材料经省、市、县逐级审查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报自然资源部审查,统一告知补正要求,按批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及以下政府下发建设用地用海批准文件。 (二)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权限和用海批准权限均在省政府的,申请材料经市、县逐级审查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受理,统一告知补正要求,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用海后,统一下发建设用地用海批准文件。 (三)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权限在省政府,用海审批权限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用海后,送达行政相对人,同时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逐级报送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批准用地。 (四)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权限在设区市政府(含授权、委托审批),用海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由设区市政府批准用地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用海。 (五)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权限和用海批准权限均在设区市政府的(含授权、委托审批),申请材料经县级审查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告知补正要求,报设区市政府批准用地用海后,统一下发建设用地用海批准文件。 (六)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权限在设区市政府(含授权、委托审批),用海审批权限在县(市、区)政府的,由县(市、区)政府批准用海后,送达行政相对人,同时推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设区市政府批准用地。 以上用地用海审批中涉及用林用草审批的,随用地用海材料一同逐级审查,由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林(草)地许可送达行政相对人,同时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国家和省级对用林用草用海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合并精简报批材料 各市县要参照省自然资源厅最新印发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审查报批文本格式和管理要求,对联动审批事项,合并用地用林用草用海报件中的同类材料,精简预审、立项、初步设计等重复材料,结合本地报批工作需求,形成报批材料清单,指导基层和行政相对人对照申报。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自然资源部最新要求,适时修订省级文本格式。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对相关材料和档案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改进临时用地审批 省级将加快修订《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对临时用地及需同步办理的用林用草用海事项,按照审批层级基本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优化。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山东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搭建临时用地省市县三级审批监管场景,提供市县使用。 十五、周密组织狠抓落实 各市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动审批作为全面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服务保障“经济大省挑大梁”重要任务来抓,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重要内容一体推进。各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25年6月底前联动审批工作落地见效,防止因工作推进不力影响项目落地。各地要及时评估工作进展成效,梳理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报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观点、求真务实、依法行政,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防打着改革旗号突破自然资源管理政策红线底线违规审批。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动审批材料清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动审批材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清单 1.设区市政府呈报申请书 2.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 3.农用地转用方案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县级政府土地征收申请文件 7.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材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封面、目录、内容对应页) 8.县级政府公共利益认定意见 9.县级政府土地征收报批前征地程序履行情况说明、对未签订协议人员处置方案和权益保障措施说明 10.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预存款、社保费、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11.耕地占补平衡确认单 12.同意使用林地草地的批复文件(与13二选一) 13.随用地报批的林地草地材料[主要包括:使用林地草地申请表、现场查验表、用林用草单位的法人证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告(属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在用地审查报告中单独段落明确表述相关情况和审查意见);涉及林地“采一补二”的,提供“采一补二”实施方案及市级审核意见、使用林地草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草地现状调查表、公示材料、需要补充林地草地的,提供补充林地草地矢量数据和补充林地草地实施方案等] 14.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地、湿地、国有林场(苗圃)的意见 15.有批准权的政府或者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与16二选一) 16.随用地报批的用海材料[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用海单位法人证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用海公示材料、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修复方案(涉及利用“未批已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备案区域的项目用海)、市县政府和海洋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意见(含用海现场调查意见;可并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县级政府土地征收申请中单独段落描述)] 17.违法查处材料 18.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省级重点项目清单材料(公布文件及项目所在页) 19.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按规定无需缴纳的可不提供) 二、城镇村批次用地另需提供材料清单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批复及文本(封面、目录、内容对应页) 2.涉及以成片开发方式征收土地的,需提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3.涉及“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土地污染调查材料 4.拟建设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两高”项目实施的意见 5.化工项目纳入化工园区、沿黄重点地区制造业项目纳入合规工业园区、大运河沿线项目符合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规则的证明材料 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另需提供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5.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或批复文件等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涉及超用地标准或无用地标准情形的,需提供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8.涉及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耕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50%以上),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占用耕地规模较大项目的踏勘论证意见 9.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材料。(1)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2)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或委托市局开展的实地踏勘论证意见(联合踏勘、综合论证);(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分县);(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分县);(5)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6)占用及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0.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材料。(1)有限人为活动,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2)重大项目建设,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 11.涉及“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土地污染调查材料
信息来源 | 山东自然资源、山东省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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