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发布《关于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作业活动的通告》

来源:无棣县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21:18:10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为了坚决禁止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活动,有效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棣县认真修订并及时发布了《关于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作业活动的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

一、凡在我县境内所辖水域(河道及海上)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坚决禁止在我县境内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鱼活动的炸药、有毒鱼饵、发电设备等。不得收购、贩运利用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方法捕获的渔货物。

三、对已经查获的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一款“炸鱼、毒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款“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水务局将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水域、市场等进行巡查,集中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希望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联系举报电话: 2159915215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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