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佚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1:42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我国拥有面积在500m2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其中有居民的海岛仅为433个,其余均为无居民海岛。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对于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由于开发利用方式不当或过度开发利用,不仅造成海岛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也使周围海域的环境恶化。另外,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中,有一半以上位于无居民海岛,有些开发利用活动使这些岛屿的形态发生变化,严重危及国家海洋权益。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放任自流,不加强管理,将会阻碍海洋经济发展,不利于保障国防安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因此,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保护和管理,已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了尽快改变目前的状况,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应严格贯彻国家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任何开发利用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海岛的地形、岩礁、岸滩、植被以及周围海域环境遭到破坏。

二、建立和完善地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制度,是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工作的前提。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地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大胆实践,加快本辖区内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制度建设。无居民海岛较多的地区可以制定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国家将在各地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实践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的法规。
对尚未命名的无居民海岛,各地可拟定其名称,报国家海洋局汇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三、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必须经过批准

无居民海岛是海洋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周围海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呈现明显的一体化特征。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必然要依托周围海域,也必然会影响周围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因此,必须把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安排开发活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看其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是否危害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是否破坏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环境。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项目,在地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制度未出台之前,可参照《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对管辖权有地区争议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暂维持现状,待海域勘界工作完成后再行定夺。

四、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应纳入海洋功能区划范畴

海洋功能区划市开展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审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项目的基本依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讲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纳入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范畴。同时可以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所划定的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功能,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与保护规划。

五、强化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保护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进行保护,对具有珍稀濒危生物、自然历史遗迹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应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凡符合国家级保护区条件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国家海洋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六、确保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形态的完整

我国公布的作为领海基点的岛屿是确定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重要标志,如果造成这些岛屿的灭失或形态破坏,将会使国家海洋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尤其是小岛屿及其周围海域的保护,在基点周围应建立保护设施,严格限制可能改变领海基点所在岛屿及其周围海域的地形、地貌和海底特征的开发利用活动。

七、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执法检查

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必须有海上执法监督力量的支撑。因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海洋执法监察力量开展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巡航监视。国家与地方海监队伍应将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巡航监视列入日常监视计划,定期组织海监飞机、船舶巡航检查,并对违法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 0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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