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来源:海域处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6:15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工作,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详细规定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权限、范围、程序和幅度。《办法》规定:减免省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除养殖用海以外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由项目用海的市、县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备案。为扶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外,《办法》明确规定了省重点建设项目也可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海的最高海域使用金减免幅度。
《 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高海域使用金减免工作透明度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