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文件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
来源: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21 00:14:29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近日,滨州市财政局与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并于
《通知》指出,各地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管。财政部门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以及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通知》对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围海用海、开放式用海及其他用海等具体用海类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要求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对各级财政海域使用金分成比例,按省以下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养殖用海、其他用海项目分别做了规定。海域使用金的使用,遵循“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基本原则,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管理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海域使用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海域使用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通知要求,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县(区)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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