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格限制海砂开采又出新举措。最近,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16号公告,将“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纳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并从5月1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将配合该公告的施行,继续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海砂开采的用海活动。
海砂是海洋固体矿产资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已探明具有工业开采价值的海砂矿物质有13种,包括用于玻璃行业的石英砂、制造特殊合金及首饰的含锆石、金刚石等物质的海砂。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和填海造地中更是广泛应用到海砂。近年来,随着国内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纷纷上马,对海砂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仅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大小洋山修建码头、堤坝一期工程的用砂量就达5000万立方米,而我国每年的海砂开采量远远满足不了国内市场的需求量。与此同时,国际市场海砂需求量也不断增长。据海关统计,我国的海砂出口量也逐年增加,2004年我国天然砂(包括河砂、海砂)出口量比2003年增长4.4%,2005年又在2004年基础上增长19.5%。
海砂资源具有一定稀缺性,天然砂作为一种有限资源,再生周期漫长,一旦开采,很难恢复。因此出口量的迅速增加必然会对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影响海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在审批海砂开采用海过程中,要求对海砂开采海域使用项目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并从用海时间、用海面积等方面加以控制。同时还要开展海砂开采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后海洋资源环境状况变化情况,以达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在今年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指出了要“严格限制海砂开采”。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禁止海砂出口公告的发布,对避免过度开采海砂而给海洋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部门表示,将积极予以配合,继续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海砂开采的用海活动。(仲崇峻)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