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准军事化国家海洋执法机构的思考

来源:王诗成   发布时间:2019-09-17 14:42:57 

(发表于王诗成海洋强国丛书——海洋强国论)

随着海洋战略地位的上升,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围绕海洋资源的重新分配和海洋权益的分享而展开的国际海洋斗争越来越突出,形势也越来越复杂。我国海洋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海洋综合执法管理亟须加强。

一、我国海上执法机构的现状及问题

1.海洋执法机构现状

我国的海洋执法体制是与海洋管理体制一致的。现行的中国海监、中国渔政渔港监督、港务监督、海上治安巡逻队、海关缉私队等5支海上执法队伍都是在原行业管理的基础上组建的。

中国海监是国家海洋局的海上执法力量。国家海洋局成立后,建立了北海、东海、南海三个分局,在三个分局配备了“中国海监”船队和“中国海监”飞机,形成国家海洋局的海洋执法管理系统。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依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农业部渔业局对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职权。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黄渤海、东海和南海区渔业指挥部加挂渔政分局的牌子,后更名为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沿海省、市、县均设渔政机构,沿海乡镇和重点渔业水域设派出机构,海上组建渔政执法船队。另外,在沿海300多处大小渔港建立了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

机构。

海上安全监督机构。我国除在交通部门、水产部门和海军等单位内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外,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在交通部内称水上安全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执行和船舶技术检验。

海上治安监督管理机构。海上治安管理是依据海上治安的特殊性在沿海陆地治安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机构主要有边防局、水上公安检查站、边防派出所、海上巡逻大队。

另外,沿海海关负责海上缉私;海军负责保护祖国的海疆安全,防止敌对势力入侵。

2.海洋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观我国的海洋管理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海洋管理在机构建设、海洋立法和海洋资源管理诸方面已有相当的基础,尤其是各级政府重视海洋的开发与管理,已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行业海上执法力量也形成一定规模。可以说,我国的海洋管理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日臻成熟。尽管如此,仍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在海洋管理上还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一方面使我国管辖的海洋国土由原先的38万多平方千米扩大到约300万平方千米,相当于我国陆地总面积的l/3;另一方面海洋利益之争更为激烈,维护海洋权益的任务更为艰巨。

从海上执法现状看,目前我国海上执法职能分散在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国家环保局、边防、海关、海军等诸多部门,海洋执法自成体系,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近几年来,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海上渔场治安秩序比较混乱,偷抢渔获物和渔用器材的治安事件不断发生。尽管渔政部门有力量管理,但没有海上治安管理权,而有海上治安管理权的公安边防部门又缺少海上管理手段、海上管理力量薄弱,加之海上作案现场不易保护、取证难等原因,致使许多海上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助长了海上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加之海上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多部门管理,不仅工作交叉重复,造成人、财、物的浪费,而且相互扯皮,难以协调,影响了管理效果。我国海上执法管理的这种局限性和不统一性,已经影响到对海洋资源的有效管理和海洋权益的维护,成为我国发展海洋事业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二、组建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的必要性

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提高对海洋国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程度,向海洋进军,提高海洋的贡献率,是新一轮经济竞争的主流和焦点。第48届联合国大会呼吁敦促各沿海国家将海洋综合管理纳入国家发展战略。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世界各沿海国家在加强本国海洋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的投入,壮大海上力量,以维护本国海洋权益和开发、利用资源。

当今,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海上执法队伍来加强对海洋的综合管理,是十分危险的。笔者认为,海洋的综合管理要形成精干、统一、高效、有力的中央管理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海洋执法队伍,因此建立一支多职能的、统一的、能有效地保卫我国海洋权益,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以及海上安全的强大海上执法力量势在必行。组建国家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是加强对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一个新的尝试,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首先,建立国家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的条件已经成熟。目前,我国的海上执法管理虽是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合力,但是涉及海洋管理的多个行业执法队伍都已相继完善,像渔政、海监、边防、海关等都已形成相当规模,并且已具有较丰富的海上管理经验,对现在的队伍稍加改造,赋予其一定的职能,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海上执法队伍,完全有能力承担起海洋执法管理的责任。

其次,建立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有利于加强海洋的综合管理力度,有效地保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担负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南中国海形势比较复杂,海军出面维护海洋权益容易诱发敏感的政治外交事件,而具有海上威慑力的海洋执法队伍则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管理。

第三,从复杂的海洋形势看,组建统一的准军事化海洋执法机构势在必行。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韩国等有的是海军担任海上执法管理,也有的是组建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队伍从事海上管理,最近越南根据专属经济区管理的需要,颁布了海警法,组建了海警部队,加强了海洋执法管理。组建准军事化海洋执法机构,既可以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处理治安事件,又可以行使海洋综合管理职能,避免分散的多头管理。

三、组建准军事化国家海洋执法机构的设想

1.国家海洋执法总队的性质、隶属关系及权限

新组建的国家海洋执法总队是一个准军事性质的、代表国家实施海上综合执法的权威机构。它隶属于国家海洋主管机构,接受海军指导。海洋执法总队的基本使命是维护我国海洋主权和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国际有关法规,对中国管辖的海域实施综合管理。

海洋执法机构具有海上治安管理权、海上缉私权,可以依照国际法和我国法律在中国管辖海域或公海内对违法船舶采取警告、驱赶、紧迫、登临、查询、搜查、罚款、扣押、逮捕等措施。

2.国家海洋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实施国家海洋法律法规;负责管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保护在公海和国际海底资源等方面的利益;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海洋环境污染监测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管工作。

(3)负责维护和管理海上生产和治安秩序,打击海盗犯罪,打击海上偷渡,保护海上设施和标志,保护海上科研活动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4)担负海上安全搜救和巡逻、护渔、护航任务。

(5)担负海上缉私任务。

(6)担负渔业行政执法任务,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国家海洋执法的设施配备

配备具有一定作战能力和较高航速的水面舰艇和巡逻侦察飞机。可装备护卫舰、猎潜艇、护卫艇、水翼快艇、气垫艇等,护卫舰上可搭载小型直升机;也可配备部分岸基巡逻机和直升机。配备必要的武器和先进的通讯导航设备。

4.国家海洋执法机构的组建

海洋执法机构的人员从中国海监、中国边防部门、中国渔政等海上执法队伍中择优录用,其技术人员可以从海军、武警等院校培养与选送;其舰艇普通操纵人员,可以从海军等部门培养与选送。舰艇装备,可以从海军调拨一部分,根据需要再建造一部分。

国家海洋执法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设执法总队,下设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分局,省设执法纵队,市()设执法大队。国家总队负责专属经济区和海洋综合管理,省、市负责领海线内海域的综合管理。海洋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国家和省财政拨付。


(参考文献略,l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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