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2日上午,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由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办的非法采挖海砂案件,以非法采矿的罪名正式宣判。这是福州市首例非法采挖海砂入刑案。当事人康某,获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10万元罚金。
当事人康某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4月18日、7日18日在福州海域进行无证采挖海砂作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30日,该支队将此案移送给福建海警第一支队立案侦办。4月18日,康某主动到福建海警第一支队投案自首,5月23日在马尾区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康某还自愿出资5万元购买鱼苗投放闽江口海域,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
最终,马尾区人民法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本案实施生态修复补偿项目的具体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对康某作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罚款折抵)的一审判决。康某当庭表示对这一量刑无异议。
庭审结束后,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会同马尾区检察院、马尾区法院、福建海警第一支队等单位,到码头开展了生态修复投放鱼苗增殖放流活动。 (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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