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承包者的环保义务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5-23 13:16:40 

王春生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虽篇幅不长,但“环境”一词出现了20次,并在第3章设立“环境保护”专章。其中,该法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承包者在从事深海勘探开发活动中,应当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第13条规定,承包者应当按照勘探、开发合同的约定和要求以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调查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评估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制订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勘探开发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同时,在其他章节亦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如监督检查、环境损害处罚等,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优先重要地位。可以说,《深海法》完全涵盖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指导承包者评估“区域”内海洋矿物勘探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建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深海法》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今后承包者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大洋环境基线调查。大洋环境基线指从勘探区域取得足够信息,记录未直接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情况下环境要素的基础值及生物群落演替等自然过程,它反映了特定时空范围未直接受人类活动影响时的环境自然状况。由于周期性自然过程可能对海洋环境有重要影响,因此,应该在多年重复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环境基线及其自然变化的范围,为预测和评估深海采矿环境影响提供可供对比的背景值。

  勘探活动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及监测。在开始勘探活动之前,提交一份关于所有拟议活动对海洋环境潜在影响的评估书,并确定勘探活动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监测方案建议书。因此,在勘探阶段尽可能采用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认定不会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调查设备。对于有潜在影响的活动,如利用船载钻机进行钻探活动,使用海底拖撬进行采样活动等,应制订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在年度报告中向法技委报告监测结果。

  开发活动海洋环境监测及影响评估。结合采矿系统和设备试验,开展深海采矿环境影响监测,评估与预测深海采矿的潜在环境影响,并根据影响评估结果,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深海采矿技术。

  制订应急计划。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海上其他危害,应在编制勘探工作计划时,制定一系列海上操作规程、规范,制订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健全报告制度。承包者在“区域”内的活动引起或造成事故,已经、正在或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时,应以最有效的手段立即发出警报,迅速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书面报告。

  总之,《深海法》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贯彻落实到实处,履行海洋大国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护深海环境和深海生物多样性,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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