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路涛
“十二五”期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构建海洋生态文明为宗旨,坚持陆海统筹、科学引领、综合管理的指导方针,海洋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海洋可持续利用能力有效提升,“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人悦”的美丽海洋建设目标,逐步深入人心。
用制度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事业,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十二五”期间,国家海洋局以制度建设为重要抓手,通过严格管理、创新管理、规范管理等方式,共实施了6项重要制度:一是在渤海率先建立生态红线制度,将渤海35%的近岸海域和30%的自然岸线纳入红线区管理,江苏、福建、广西、海南也基本完成红线划定工作,基本形成渤海先行、全国推开的工作格局;二是探索推进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开展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控制研究,天津、浙江、福建、广东已选择典型海湾开展试点;三是逐步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山东、江苏、福建、广东等地针对海洋工程项目和重要生态区域开展试点,并制定了配套法规标准;四是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印发《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明确了索赔主体、索赔途径等;五是研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完成20个县级区域试点及河北省试评估;六是在河北、山东、宁波实施区域限批制度,禁止上马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和循环经济外的海洋工程项目。
2012年,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管控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此外,国家海洋局还积极参与国家重大规划的组织编写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等相继印发。
以生态为基础加强海洋综合管理
生态系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控制住海洋污染,才能实现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国家海洋局积极实施以海洋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在海洋战略研究、海岸带综合管理、划定生态红线、科学围填海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途径和模式,实践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
国家海洋局通过为期两年的专题研究和深入调研,不断深化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相关研究成果写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文件。制订《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提出31项重点任务和20项重大工程项目,形成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十二五”期间,国家海洋局还以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为重点,探索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格局。
在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方面,国家海洋局成立了全国、海区和地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新建30个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强化规范管理,发布11项国家标准和20项行业标准。
在生态保护与体系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保护区选划建立、规范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的管理体系。2011年至今,国家海洋局共选划两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43个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含3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目前已有各类海洋保护区260处,实施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项目28个。
此外,国家海洋局还有效提升了海洋生态应急响应能力和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能力,有效应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等多个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在机制保障等方面提升整体水平。
建设“美丽海洋”任重道远
罩上“保护罩”、开出“提醒单”、建起“防火墙”……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面实施渤海生态红线制度,给脆弱的海洋生态区罩上了“保护罩”;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给沿海各级政府保护海洋环境开出了“提醒单”;严格监管,杜绝落后产能和严重过剩产能项目上马,建立起海洋环境保护的“防火墙”。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生态补偿等制度的试点和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厦门制订入海流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全面开展海域清淤工作;天津制订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框架建设方案,初步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体系。
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也取得长足进展,批准建立珠海横琴新区等12个首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新批准盘锦鸳鸯沟等11处国家级海洋公园。
取得成绩固然可喜,但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继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滨海湿地国家监测中心建设,继续扩大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海洋生态补偿赔偿等制度的试点范围,继续推广退养还滩等已经较为成熟的海洋生态修复模式,推进区域性重大海洋生态综合修复整治工程,修复破坏退化的海洋生态系统,构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规划体系和海洋综合管理试点示范体系,奋力开创海洋管理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