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废案与联合执法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12-25 13:51:22 

【导读】

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如何牢牢把握主动权?保持高度警惕,必要的时候借助外力,充分利用涉海单位的海上执法优势,是保证案件顺利查处的关键。本案执法人员有效借助海事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使陷入僵局的现场调查取证化险为夷,应当说是上海市开展海洋行政执法以来联合执法的成功案例,对深化水上联合执法提供了借鉴。

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 王琪

【案情简介】

201171316,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吴淞口11号锚地附近海域进行巡航检查时,发现“皖蚌埠2693”船利用船上的挖机,正在将船上的工程渣土倾倒入海中。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皖蚌埠2693”船负责人潘某某否认向海洋倾倒渣土的违法事实,辩称是通过挖掘机搬运渣土对挖机船进行压舱作业。询问过程中,船主情绪激动,拒不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多次威胁执法人员要跳海。

2040分,挖机船负责人潘某某强行起锚解缆,驾船向吴淞口灯塔水域逃逸,逃窜过程中,还带走了一名登船检查的海监执法人员。22时,在海事部门的协助下,执法人员终于在吴淞口防波堤北侧50米区域追上该挖机船,并对其实施了就地控制。

次日10时,海事公安到达锚泊水域,对涉案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并对船舶各类证件进行了查扣,鉴于海事公安的威慑力,挖机船负责人潘某某终于承认了其在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利用“皖蚌埠2693”船上的船载挖机,于2011713,向吴淞口11号锚地海域倾倒工程渣土200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法人员考虑其违法情节,最终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1728缴纳了罚款。

【点评与分析】

1.本案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如何把握主动权?

本案的整个调查取证过程比较波折。在案发现场,当事人起初否认向海洋倾倒渣土的违法事实,辩称是用渣土进行压舱作业,后又拒不配合接受调查,情绪激动,甚至以跳海相威胁,接着又强行起锚解缆,企图逃逸,并带走了一名登船检查的海监执法人员。针对以上情况,现场执法人员沉着应对,一方面现场与违法当事人斗智斗勇,稳定当事人情绪,使场面不失控。另一方面,及时将现场情况通报海事部门,得到了海事公安的大力支持和援助,最终在海事公安实施了扣证、扣船等执法强制力措施的威慑下,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向海洋倾倒工程渣土200吨的行为。本案的调查处理从立案到缴款历时只有16天,较好地落实了事先定下从快的办案方针,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受到沉重打击,协同合作的巨大威力得以体现。

2011年,吴淞口、长兴岛南侧海域违法向海洋倾倒工程渣土的行为频发,对该海域海洋环境和青草沙水库水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与本案情况类似,违法当事人多为个人,临时租用船只和挖机从事倾废作业。为了逃避执法人员的查处,他们多选择在节假日、夜间作业,且经常性地转移违法作业地点,一旦遇到检查,便矢口否认,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或是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人间蒸发,使案件处理陷入僵局。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适时借助外力,利用涉海单位的海上执法优势,采取必要的扣船、扣证等强制性的做法,牢牢把握主动权,保证案件顺利查处。

2.对于最终作出处罚决定的考量。

本案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潘某某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工程渣土200吨,且渣土中混有大量砼块体等杂物,而且违法地点为靠近青草沙水库的吴淞口海域,对海洋环境和水库水质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隐患,如不及时控制,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登检后拒不配合调查询问,态度蛮横无理,甚至有逃逸情节。综合考虑以上违法情节,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理应处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故最终作出对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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