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定价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7:06:49 

近日,《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定价办法》(以下简称《定价办法》)印发并试行。如果因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政府提前收回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使用权人就可以获得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定价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山东省关于水域滩涂征用补偿政策的空白,为依法规范水域滩涂征用补偿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定价办法》明确提出了使用权补偿费的计算办法。规定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标准基数和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补偿等级系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订,报省物价、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制订补偿费标准基数,要区别养殖类型和预期收益,充分考虑养殖技术、生产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兼顾国家和渔业生产者的利益合理核定;制订补偿等级系数,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合理确定调节幅度;剩余有效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提前收回剩余有效期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具体补偿期限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养殖使用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剩余有效期限合理确定;对确定的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当地价格鉴证机构确定;安置补助费仅适用于拥有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以渔业养殖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主要生活来源、具有本地户籍的个体渔业生产者。

据悉,《定价办法》制订出台历时两年,在制度设计、数据确定、计算方法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做到了3个创新:一是明确将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列入补偿范围,这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突破;将安置补助费列入补偿范围,在全国尚属首次;明确规定水域滩涂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按照《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由设区的市制订具体补偿标准,做到了应补尽补。二是引入的科学的计算公式是《定价办法》的核心内容,弥补了现行法律有关渔民权益保障和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保护了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在计算公式的基础上,规定补偿标准和等级系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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