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7:12:00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巡视员刘向东表示,《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首个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政府规章,它在《海岛保护法》的框架下,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公开出让、二级市场流转等首次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在制度设计上走在了全国前列。据了解,《办法》主要从8个方面体现了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的创新亮点。

明确职责 实现管理专业化

《海岛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明确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负有主要责任,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常常涉及规划、港口岸线、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管理、食品卫生等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行业管理,海洋主管部门的现有职能无法涵盖。为此,《办法》第五条在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在第23条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即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办法》建立起了无居民海岛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行业主管协调配合的管理制度。

逐岛制定规划 强调海岛保护

《办法》第6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为依据”,并要求规划包括海岛的基本情况、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措施等内容。规划作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依据,将有效控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强度,规范无居民开发利用行为,同时也规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对无居民海岛保护的义务。

下放受理权限 规定审核时限

《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办法》根据浙江省实际,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流程作了优化规定,将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申请权限,从原先的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下放到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明确了申请审批的具体要求,并对行政机关的审核时限作了规定。

规范招拍挂 公平公正公开

《办法》规定了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要求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应明确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和使用自然岸线等指标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的制订程序、标底或者底价的确定、出让合同的签订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充分体现了有限自然资源的市场价值,也将有效防止在无居民海岛审批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将更好地保障经营性用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禁止批而不用 杜绝“囤岛”行为

《办法》第24条规定“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3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这将有力避免某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者闲置经批准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待价而沽的“圈岛”“囤岛”行为,可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闲置。

建立了“属地登记发证”制度

《办法》第25条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人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可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属地办理,体现了《物权法》不动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便利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宗旨,有利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同时将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海岛使用权可进二级市场融资

《办法》第26条规定,“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这是首次以法规文件形式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投融资,明确了其物权地位,将充分保护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大力促进以民营资本为特色的海洋经济的发展。

体现“权责一致” 保护各项设施

《办法》在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权利的同时,也在第22条中明确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以及助航导航、测量、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纪志康 袁声明 郭冰)

链接:根据2008年浙江省开展的调查,该省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总数为2878个,约占全国海岛总数的40%。其中无居民海岛有2639个,占浙江省海岛总数的91.7%。在浙江省的无居民海岛中,有7个是国家对外公布的领海基点,这些领海基点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特别保护。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编制可利用名录,推动海岛保护与开发,拟定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31个,其中宁波3个、台州11个、温州7个、舟山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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