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日本政府同意,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将1.15万吨放射性核废液直接排海。虽然“排海”对海洋环境和生态造成的污染和损害的程度仍需各种动态变化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已经严重违反国际法关于放射性废料的相关规定。
放射性废料直接“排海”对海洋环境及生态的影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认为,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有意排海的放射性废料对近岸渔业资源的影响,以及在洋流活动下对整个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水质量的影响,都是对海洋实施的损害。
“排海”行为区别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倾废”: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倾废”是经过严格储存、运输和选定特定海域进行的,而日本将核废液直接“排海”。实际上,日本的“排海”行为已经是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日本应对各沿海国和内陆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本的“排海”行为严重违背了现代国际法7项基本原则中的两项原则,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并且,其行为更加违背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即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目前,各沿海国和内陆国可以对本国受害情况予以科学的测定,并保留随时对日本提出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