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海域管理考察报告

来源:王诗成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1:34 









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应澳大利亚堪培拉和新西兰罗托鲁阿市政府的邀请,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王诗成为团长的山东省海域管理考察团一行5人,先后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行了海域管理考察,圆满完成了预定的考察任务。这是省海洋与渔业厅组建以来首次赴澳、新考察海域管理。考察团全体成员一致认为,这次考察收获很大,所见所闻不仅令人耳目一新,开阔了眼界,而且对提升我省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考察活动
本次考察活动,在澳大利亚6天,考察的城市是凯恩斯、布里斯班、悉尼和墨尔本市,在新西兰2天,考察的城市是奥克兰和罗托鲁阿市。
考察期间,先后拜会了堪培拉和罗托鲁阿市政府负责海洋管理的官员尼克和格尔汉姆以及海洋研究中心的专家曼尼克斯和毛瑞斯先生,主要就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海洋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现行海洋政策、海洋发展战略、海洋规划、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海洋行政执法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座谈交流,实地考察了大堡礁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布里斯班红树林湿地、黄金海岸国家海洋公园、悉尼海港(包括商港、游钓船港、渔港)、跨海大桥和鱼市场。
通过考察,对澳、新两国的海洋资源及其保护和利用情况有了一个概括的了解。澳大利亚四面环海,东濒南太平洋,西邻印度洋,海岸线长达3.6万公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该国有权要求的管辖海域面积达160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是一个海洋大国。澳大利亚全国1875万人口,大多居住在距海岸50公里以内的海岸带。新西兰全国人口约400万,海岸线长达6900公里,是由北、南两岛及其附近一些小岛组成的典型岛国。
二、澳、新两国海洋管理基本情况
澳、新两国海洋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非常丰富;二是海洋产业均以滨海旅游业、海运业和海洋渔业为主,发展潜力很大,前景相当可观;三是海洋管理法规比较完善,执法相当严格,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识很强,海洋自然资源的保护很到位。
(一) 海洋管理体制
澳、新两国均按照本国宪法的规定,采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海洋管理机制。
在管理内容上,凡涉及外交、国防、移民、海关的海洋事务均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的海洋事务则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
在管理范围上,联邦政府主要负责3海里以外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各州政府负责3海里领海之内近岸海域管理。
在管理方式上看,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海洋管理立法和制定有关海洋政策等宏观行政行为,而州政府则拥有管辖海域内的立法权和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的管理权。
在执法管理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也会出现相互交叉和重叠的问题,比如3海里之内的一般渔业资源由州政府管理,但金枪鱼资源则统一由联邦政府管理。一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海洋管理工作中出现矛盾,由联邦政府总理领导的、各州州长、各有关部部长和专家参加的理事会,负责协调平衡,最后做出裁决。
在政府中相关的海洋管理部门有:1、隶属于澳大利亚环境领土部的大堡礁国家海洋公园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大堡礁海洋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和有关科学研究;2、由海关代管的综合性海上执法监视机构—海岸监视局,主要负责渔业、交通、环保、海洋公园、移民等各方面的海上执法监视活动,类似美国的海岸警备队和日本的海上保安厅;3、海洋产业和科学委员会,其职责是为政府部长提供咨询建议,制定海洋产业发展战略,在政府机构与产业团体之间进行协调。澳、新均设有渔业部,负责对海洋渔业的管理。
此外,澳大利亚还有最大的民用海洋研究机构CSIRO海洋学部、海洋资料中心、海洋科学联合会、东海岸金枪鱼管理咨询委员会、北部渔业研究委员会、东南拖网船管理咨询委员会、北部对虾管理委员会研究学会、悉尼大学海洋研究中心及塔斯马尼亚海洋研究中心。
(二)海洋立法
澳大利亚十分重视海洋立法,依法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诸如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海洋基本法律,该国均已完备。澳国于1994年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目前,已与其周围各国签署了若干国际协定,大体可分为:野生动物保护、海洋资源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海洋倾废三类。为确定海洋管辖范围,澳国先后与巴新、印尼、所罗门群岛等邻国缔结了海域划界的双边条约。
在具有涉外性的国内海洋立法中,澳国一直把维护本国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并作出明确规定。如,其渔业法规定,外国渔船无论单独或与澳合作捕鱼,都需事先申请,获准许可后,须交纳资源税和管理费,并按规定限额到指定海域用许可网具从事捕捞作业。
同时,针对国内现有各种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海岸保护管理法、渔业法、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公园法、环境保护(海洋倾倒)法和沿岸水域法等。总之,澳大利亚在海洋领域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澳大利亚对其海域、入海口的潮间带及与其相邻水域的动植物,部分或全部依法进行保护。
在澳大利亚,调整海域使用活动的法规主要有海洋与水下土地法和大陆架生物自然资源法案等。这两个法都明确提出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收取资源费制度。
如果在近海区域适用的州法与联邦法发生矛盾,则依据《宪法》第109条的规定,以联邦法为准。
新西兰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海洋资源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法和海洋污染法,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立了严格的申请、许可、公示、听证、违法重罚等一系列规范的法律制度。
(三)海洋管理政策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98年发布了《海洋政策白皮书》,核心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此外,还制定了海洋产业开发战略、近岸问题的宪法解决办法等。
该国6个州都靠海,海岸带管理政策法规均由各州政府制定。比如:维多利亚州1995年颁布了海岸带管理法,对菲利普海港和西港环境保护、水产养殖区划定以及海洋公园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南澳大利亚州目前正在对1972年颁布的海岸保护法进行修订,旨在通过政府加强对开发性活动准入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
新南威尔士州的海岸带政策是:根据生态可持续发展和海岸带综合管理原则确定海岸带规划与管理方向。该政策适用于该州所有的沿岸水域以及向陆延伸的陆上海岸带。
昆士兰州不仅颁布了海岸带保护与管理法,而且制订了海洋公园法,重点加强大堡礁的规划与管理。目前,大堡礁不但划为国家海洋资源保护区,而且已经列入世界双遗产。
塔斯马尼亚州的海岸带政策是:通过州海岸带资源管理和规划系统,确定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原则,解决海岸和海洋环境中的问题。野生渔业资源管理和区域性海洋养殖规划以及海洋保护区战略的制定,目前正在该政策的指导下进行。
三、主要收获与体会
1、澳、新两国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对海洋管理的分工明确。联邦政府主要负责海洋管理立法、对州政府的执法进行监督与协调、确定国家级海洋自然资源保护区、对特定野生鱼类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对渔业资源实行严格的限额捕捞和总量控制制度,对3海里以外海域和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除此之外,如制定海洋规划、具体海洋执法、对用海项目进行监督等,均由州政府进行管理。这种分工既明确又比较合理,较好地发挥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
2、澳、新两国海洋法制建设比较完善。两国海洋立法始于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已基本建立起海洋法律体系,不但起步早,而且比较完善。无论是海洋管理基本法还是专项法,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该制定的法律,基本上都已制定。与周边国家的海洋管理范围,也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得到妥善解决。
3、澳、新两国海洋普法效果好,执法严。两国海岸线都很漫长,执法人员并不多,但两国普法效果很好,因此,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识和海洋保护意识非常强,对联邦和州政府发布施行的海洋法律法规,都很明白,执行也很自觉。几乎没有人去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更不会公然违法或以身试法。执法人员如果发现有人违法,也会果断地依法处置,不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也不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澳、新两国近岸海域水质非常好,透明度达3米以上,完全没有污染。南北长达2000公里、东西宽达200公里的大堡礁海洋自然保护区,珊瑚礁栉比鳞次,鱼群海龟随处可见。但是,我们没发现一艘捕鱼船,没发现一个人采挖珊瑚礁,在澳洲也没有发现一处销售珊瑚礁的店铺。可以说,从大堡礁海洋自然保护区几乎连一粒石子、一个贝壳都很难带出来。这一点,给我们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
四、几点建议
1、进一步高度重视并加强我省海洋法制建设。尽快制定海洋法律法规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海洋法规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多种形式,加强对现行海洋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全民自觉遵法守法意识;
2、我省的海洋功能区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我省依法制定的渔业法实施办法、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均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当务之急是严格要求沿海政府和各级海洋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议近期集中全省执法力量,对沿海各地的违法围海和填海行为进行拉网式执法巡查,对公然顶风而上的恶性违法案件,一定要依法严厉查处。
3、建议省政府于今年上半年召开全省海洋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贯彻国务院[2004]24号文件,借鉴国外和沿海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把我省海洋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山东省海域管理考察团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200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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