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填海 该当重罚

———中国海监浙江省总队首例“2008海盾”案顺利办结

来源:田东霖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6:20 
日前,浙江舟山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将全部罚款183.018万元打入省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至此,中国海监浙江省总队依法查处的首例“2008海盾”案件 ———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松帽尖围垦工程越界填海案顺利办结。这也是浙江省总队成立以来依法查处的第一个实际到账罚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的海洋违法大案。
该围垦工程西起舟山市朱家尖岛蜈蚣峙山,东至松帽尖山牛头颈,由舟山市某公司进行海涂围垦开发。2005年10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2007年2月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制,2007年2月28日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舟山市某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2007年6月20日开工,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动工程设计,外界址以海堤堤线西端为固定点沿逆时针方向外移,超出经批准确权的海域使用范围进行非法填海施工,越界填海166.38亩,于2008年5月16日被中国海监浙江省总队查获。
海监浙江省总队立案后,5月16日,省总队、舟山市支队和普陀县大队海监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清了该项目越界填海166.38亩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国海监《重大案件会审制度》规定,海监浙江省总队于6月4日在杭州举行了“2008海盾”专案会审会,邀请省海洋与渔业局政法处、海域处、海规处、资源环保处和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等派员作为代表,还邀请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在充分听取办案经过、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后,与会代表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代表们一致认为,此案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予以处罚。日前,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183.01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错误,并履行了缴款义务。
为严肃海洋法律法规,规范依法用海行为,中国海监浙江省总队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涉嫌非法用海行为,保护国家的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