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 直接责任人员将受重罚

来源:隋笑飞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0:26 

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二次审议修订草案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以罚款。因此在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中增加了以上规定。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草案还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草案指出,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望于本月底出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6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规划也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列为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贯彻中央部署,加大了水污染防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与国家规划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详细<<

法律草案追加水污染损害第三人赔偿责任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追加了水污染损害第三人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审议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从根源上看,水污染损害都是由排污单位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源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为此,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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