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件暴露公众权利的三大缺失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0:40:44 

2010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让高贵不可一世的英国石油公司低下了头,甚至用“倾家荡产”一词来形容也绝不为过,“罚4.7亿美金,善后资金约370亿美金,股市市值蒸发超700亿美金……”。光看看这些需数字,你必然能坚强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一个跨国公司绝不敢轻易再犯下如此可怕的错误!
时隔一年多,中国最大的海上油田——蓬莱“19-3”号也发生了开采泄露事件。当然,此次泄露的影响并不能与墨西哥湾石油事件相提并论。在这次事件中,占51%股份的国企石油行业大哥——中海油骄傲坚决的站在了后台,起初只是风言风语的为己开脱,当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后,顿消失在幕后,集体封口。唯有占49%的建设主体,外企“康菲中国”低下了头,押成了五花大绑,接受着大众的唾骂和指责。
姑且先不讨论油田所有权者(绝对控股)中海油的法律责任。无论如何,康菲中国与中海油之间是有合同的,让其承担罪责并无太大问题。单从渤海溢油事件的另一个侧面,至少暴露出中国公众的三大权利缺失。
第一,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公众第一时间的知情权缺少法律支撑。据国家海洋局公开资料,原油泄露导致海水水质变质的范围约在840平方公里海域左右。这是什么概念?按照国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超过200平方公里以上影响的溢油事件,是启动一级响应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溢油事件中,一级响应对应的是突发事件的最高等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众信息的发布权只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系可以采取措施之一),并只笼统要求“及时”,无任何刚性要求。实践中,一小时口头,两小时书面等所有的关于信息报告和通报时限要求仅限于政府内部。无疑,这是这部法律制度设计的一大缺憾。
第二,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公众的及时预警权缺乏执行保障。这次渤海湾渔民的重大损失,虽还需具体确定溢油污染的因果联系。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罚则规定,突发事件(包括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显然,国家海洋部门、中海油存在着行为瑕疵,甚至是渎职现象。如确证污染损失与之关联,且后果严重,完全可以依据该法对相关政府部门、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渔业养殖安全不仅关系少数养殖户的经济利益问题,更事关千家万户的食品安全。迄今为止,所有关于此方面的预警和提示,都语焉不详,颇为滞后。
第三,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公众的安全期待权得不到强有力的保证。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已经是相关行政执法的上限,这说明在类似事件的定性上存在偏差,海洋安全、环境安全,必须上升到突发事件处置的国家和社会安全高度,突破单纯的违法行为束缚。否则,一棒子下去,产权者——大型国企毫发无伤,肇事者——外资企业也仅伤及“皮毛”,势必会滋长相关企业的侥幸心理,不能够正确的体会到这次事件的警示作用。我们的这种处罚力度,恐怕难以让社会公众树立坚强信心。这种信心一天没有建立,公众的安全期待就永远也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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