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印发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为全面贯彻农业部等九部委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的部署,开展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消除低质量渔船船用产品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隐患,保证渔业船舶具备航行作业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1]2号)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渔检(产)[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原则,以规范渔船船用产品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为主线,在全省开展船用产品的专项治理行动。严把渔船船用产品市场准入关和渔船船用产品持证上船关,打击伪劣,促进生产;监督抽查,提高质量;严查违禁,禁止使用“三无”产品、旧设备、旧材料和翻新设备与材料修造渔船;大力推广安全、优质的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提高船用产品的质量、提高船用产品的上船持证率,提高检验人员执法水平,提高渔民维权意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管重点
在船用产品生产地和船舶制造地等重点区域,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全面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和造船企业以及渔业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渔船船用材料、舾装部件、轮机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导航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防污设备等十大类船用产品进行重点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劣质产品,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把好船用产品准入关、检验关和上船持证关。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各支队对辖区内的渔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和修造船企业进行排查登记,由总队对已获得认可的企业在山东渔业海事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协调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救生设备进行监督抽查。
(三)结合“百县万船调查活动”对渔船上使用的船用产品进行调查检查,重点检查船用产品是否持有检验证书、是否为假冒伪劣、是否存在翻新改造等情况。
(四)组织验船师开展船用产品检验技术培训;结合渔船船员培训讲解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质量治理水平,强化渔民群众维权意识。
四、工作步骤
根据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治理行动时间安排(2011年3月-2012年3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治理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7月)为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
1、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集中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专项治理的政策、步骤及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支队负责对辖区内产品修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产品企业、船厂管理档案,将渔民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危害程度大的安全产品列为本地监管和治理重中之重。
3、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船用产品检验技术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验船人员了解和掌握更多的专业检验知识,全面提高渔船检验机构工作水平。
第二阶段(2011年8-10月)为监督抽查阶段。
1、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对辖区内的船长
各支队将附表三进行汇总备查,写出总结报告,并将总结报告于
2、协调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救生设备进行监督抽查。
3、加强船用安全产品制造及检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结合我省船用安全产品制造及检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对船用安全产品(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制造及检修企业的监督检查。
4、结合本活动的开展,省总队组织对取得认可资质的产品制造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取得认可资质的产品制造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在认可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规则、规范和标准组织生产,进一步规范产品制造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持工厂和产品批准认可时的状态、认可产品所依据的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产品的技术图纸、技术文件、试验大纲保持有效。禁止无资质、超资质范围、无图纸、图纸未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图纸进行生产。
5、结合渔业船员培训,在全省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积极开展渔船船用产品的专项治理行动。教育广大渔民,增强产品质量事关渔业安全的意识,明确主要船用产品必须具有船用产品证书才能装船使用的规定。防止“三无”产品、旧设备、旧材料及翻新设备上船使用。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要敢于检举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阶段(2011年11-12月)为质量分析阶段。
各支队组织召开船用产品质量分析会,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在本阶段,山东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2012年1-3月)为总结上报阶段。
全面治理行动结束后,各支队要及时将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治理效果,形成书面工作报告,于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和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有序开展、整体推进”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宣传教育与治理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要求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原则、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治理活动,确保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有效、统一有序开展,成立山东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总队渔船检验处),负责治理行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上报专项治理情况。
省总队直属各支队也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将人员名单报送省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自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山东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派员督查。
(二)加强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本次行动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治理行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支队要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认真研究本辖区存在的问题,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要求,将治理行动和监管责任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确保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三)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治理情况。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活动信息。对于专项治理的重大活动,应于当天报送活动情况。要加强同地方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产品鉴定检测等部门和机构沟通交流,建立联动整治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治理行动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大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保障渔船安全和大力整治劣质产品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监管,狠抓质量监测。
一是要加强对船用产品市场的监管。各支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渔船产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对辖区内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他们严格执行审批要求,把好生产源头关,保证船用产品质量。二是要加大船用产品抽检力度。重点是建立健全船用产品的质量抽检制度,科学制定抽检方案,要把渔民反映强烈、渔船检验中问题突出的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检测范围,切实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准确性。三是要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对在质量抽检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船用产品质量预警信息,以增加透明度,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五)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方案要求进行治理,保证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把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关。对组织不力、职责不清,瞒报漏报,或未按要求进行治理,导致治理结束后因产品自身质量造成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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