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

与会者一致认为 深入研究 强化实践 进一步完善海域物权制度

来源:阳妍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2:44 
12月15日上午,由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与会者一致认为,《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意义重大,要深化研究海域使用权的取得、转让、抵押、登记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一步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自1993年颁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并提出海域使用权的概念以来,海域物权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物权法》,其中第46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创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宏在讲话中指出。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在讲话中认为,“海域是蓝色国土,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创新,有利于保护海域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于实现科学、合理开发海域具有深远的意义。”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巡视员翟勇认为,“制定《物权法》对于定纷止争、稳定社会非常重要。”“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海域使用权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的局面,有力地维护了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广大用海者踊跃申办海域使用权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观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王宏副局长在讲话中强调。
随着海洋经济的日益发展,海域将日益成为稀缺资源,海域管理工作也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同一海域水面和海底能否分别设定海域使用权、海上构筑物的物权如何进行保护等等。与此同时,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应当允许在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流转、继承,可以抵押,并且可以用来投资。“海域物权在《物权法》的规定很短。海域物权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说,“在修改《海域管理使用法》时还可以在这方面努力,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流转、抵押等问题作具体的规定,让它更加完整。另外,还应当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战略高度看待我国管辖海域乃至公海的海域物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 “我们国家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战略目标,我们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0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在法律上完善海域物权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物权法》有关条款的理解问题,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尹田则认为,《物权法》第122条关于海域使用权的专门规定,表明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第 123条规定的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只是一种资质性权利。
一直以来,法学界开展的一系列专题研究、学术研讨为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目前,《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等配套法律法规都必须根据《物权法》的原则进行修订。王宏副局长希望, “在全面总结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与会专家深化海域物权理论研究,为完善和落实海域物权法律制度提供科学支撑。”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主任徐晓东、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司长于青松、副司长阿东出席会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领导,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烟台大学等高校的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专家,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司、海域管理司、中国海监总队、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等有关单位,以及沿海地方海洋厅(局)有关处室领导共80余人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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