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出台《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1:01:56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国家海洋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225号),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及审批从此有章可循。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划分了无居民海岛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审批的用岛项目包括:造成海岛灭失的、实体填海连岛的、探矿采矿的、涉及国防和海洋权益的、涉及保护区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外商投资的等多个种类。

《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县级、市级、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将依法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办法》中指出,在《海岛保护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凡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由县级(市级)政府补编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由国家海洋局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补办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不再进行论证评审,但需提交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补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差价;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

《办法》还规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材料要求、审查和审核用岛申请的重点内容、无居民海岛使用面积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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