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工作。使海域使用权抵押在盘活资产、保障信贷、促进生产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受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200余宗,贷款总额达6.2亿元,初步打开了全市海域使用管理抵押登记工作局面。
一是充分学习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基础。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是制定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规范。在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抵押市场中,坚持从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出发,依法行政。在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之初,对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担保法》、《民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借鉴有关国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及做法,多次到国土、金融、财政、工商等部门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于2004年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域使用权抵押操作方法,明确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的程序,单位和个人申请抵押贷款应提交的材料等内容,确保抵押登记的公开透明。
三是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审查。为确保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以及降低金融部门的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抵押登记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制度。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首先由海域使用权人到金融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经金融部门审查评估后,根据申请人的需要确定贷款金额。二是双方共同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各一份、财产抵押清单。经海洋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海域使用情况证明,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海域使用坐标位置、海域使用面积、抵押登记初始至终止时间。三是海域使用权人和金融部门凭借海洋行政主管理部门有效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海上物资登记手续。为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权益,降低金融部门的风险,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一年后,视情给予办理抵押。四是以海上的筏式养殖和物资设施为抵押物,金融部门主要负责海上筏式养殖的价格初审评估,核定贷款金额。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商部门负责对海上养殖物资的价格审查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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