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

来源:宫一震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2:5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深化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就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创新点:
一是充分体现了对专业渔民利益的维护。对专业渔民养殖用海,以户为单位,免征一定用海面积的海域使用金。
二是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配置市场化。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对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
三是体现了工作重心下移,海域使用金分成向基层倾斜的政策。缴入地方库占总额的70%的海域使用金,省与市分成的比例为:省级20%、市及市以下50%。市、县两级具体分成比例,按照重点向县(区)倾斜原则,由各市自行确定,市级分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四是明确了四类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为农业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30万元/公顷,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0.0075万元/公顷~0.45万元/公顷,围海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0.15万元/公顷~0.75万元/公顷,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0.015万元/公顷~0.45万元/公顷。
五是建立了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制度。沿海各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之前,将上一季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及报表分析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第四季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与年终报表合并于下年度1月10日之前上报。 (宫一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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