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来源: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3:31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阐明“十一五”期间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目标、任务、投资重点和政策措施,重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同时引导企业、动员社会共同参与,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环境形势
(一)“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淘汰了一批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快了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地区、流域和城市的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措施,市场化机制开始进入环境保护领域,全社会环境保护投资比“九五”时期翻了一番,占GDP的比例首次超过1%;环境管理能力有所提高,环境执法力度有所加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明显提高,对我国环境保护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在经济快速发展,重化工业迅猛增长的情况下,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减缓,部分地区和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证。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十五”环境保护计划指标没有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学需氧量仅减少2.1%,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简称“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治理任务只完成计划目标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环境污染严重。全国26%的地表水国控(国家重点监控)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 III类标准;流经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0%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III类标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46%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数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没有减轻。
全国水力侵蚀面积161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许多河流的水生态功能严重失调;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退化。农村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显现。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十五”期间力图解决的一些深层次环境问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的状况没有根本转变,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没有改变,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突出,有法不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比较普遍。
“十一五”期间,我国人口在庞大的基数上还将增加4%,城市化进程将加快,经济总量将增长40%以上,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国际环境保护压力也将加大,环境保护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专栏1 “十五”环保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2000年

2005年
计划目标

2005年

“十五”
增减情况

1

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1995

1800

2549

27.8%

其中:两控区内排放量

1316

1053

1354

2.9%

2

烟尘排放量(万吨)

1165

1100

1183

1.5%

3

工业粉尘排放量(万吨)

1092

900

911

-16.6%

4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1445

1300

1414

-2.1%

5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万吨)

3186

2900

1655

-48.1%

6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60

75

/

7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1613

1450

2168

34.5%

8

工业烟尘排放量(万吨)

953

850

949

-0.5%

9

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705

650

555

-21.3%

1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51.8

50

56.1

4.3个百分点

11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比例(%)

36.5

50

54

17.5个百分点

12

城市污水处理率(%)

34.3

45(生活)

52.0

17.7个百分点

13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8.1

35

33

4.9个百分点

14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9.9

13

15

5.1个百分点

(三)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做好环保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环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将为解决结构性、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到基础性作用。综合国力增强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物质和技术支撑。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为创新环保工作体制和机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广大群众环境意识普遍提高,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我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环境保护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环境容量成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环境管理成为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环境标准成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环境成本成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这些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正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挑战与机遇同在,困难与希望并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做好“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关键要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环境法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三)规划目标。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专栏2 “十一五”主要环保指标

指标

2005年

2010年

“十一五”
增减情况

1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1414

1270

-10%

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2549

2295

-10%

3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

26.1

22

-4.1个百分点

4

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

41

43

2个百分点

5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II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

69.4

75

5.6个百分点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环境质量。
以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10%为突破口,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加快治理重点流域污染,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1.确保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到2010年,所有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亿吨/ 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要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因地制宜,优化布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并与供水、用水、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切实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的实时监控。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的能力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加强工业废水治理。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重点抓好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5%的国控重点企业的废水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加快淘汰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进一步强化工业节水工作,制定高耗水行业废水排放限额标准,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以造纸、酿造、化工、纺织、印染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在钢铁、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放或零排放。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和水量,保证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
2.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设立警示标志,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普查,编制饮水安全保障规划和管理办法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控制面源污染。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建设水污染严重的化工、造纸、印染等类企业。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防治地下水污染。重视对水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研究和防范。
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制订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和管理体系,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并及时公布水环境状况。
3.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坚持不懈地推进“三河三湖”、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抓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黄河小浪底库区及上游的水污染治理。加强长江中下游、珠江及重要界河的水污染防治。落实流域治理目标责任制和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治理工程建设。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证江河必须的生态径流。按照军地结合原则,继续开展重点流域和区域中军队单位的污水、垃圾治理,改善营区环境质量。加强国际合作,做好黑龙江、鸭绿江、伊犁河等界河的水质监测与治理。
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并建立水质监测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其完善治污设施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污染隐患。
(二)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气污染。
以火电厂建设脱硫设施为重点,确保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0%的目标,遏制酸雨发展。以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城市群地区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努力改善城市和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专栏3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名单(共113个)

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省会城市: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其他城市: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长治、临汾、阳泉、大同、包头、赤峰、鞍山、抚顺、本溪、锦州、吉林、牡丹江、齐齐哈尔、大庆、苏州、南通、连云港、无锡、常州、扬州、徐州、温州、嘉兴、绍兴、台州、湖州、马鞍山、芜湖、泉州、九江、烟台、淄博、泰安、威海、枣庄、济宁、潍坊、日照、洛阳、安阳、焦作、开封、平顶山、荆州、宜昌、岳阳、湘潭、张家界、株洲、常德、湛江、珠海、汕头、佛山、中山、韶关、桂林、北海、三亚、柳州、绵阳、攀枝花、泸州、宜宾、遵义、曲靖、咸阳、延安、宝鸡、铜川、金昌、石嘴山、克拉玛依。

1.确保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超过国家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总量要求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十一五”期间,加快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建设,使现役火电机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达到2.13亿千瓦。新(扩)建燃煤电厂除国家规定的特低硫煤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2.综合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以颗粒物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加快城区工业污染源调整搬迁,集中整治低矮排放污染源,重视解决油烟污染。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抑制扬尘。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和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开展节能活动。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统筹规划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有条件的城市要开展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以及灰霾天气的研究,逐步开展对臭氧和PM2.5(直径小于2.5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等指标的监测,建立光化学烟雾污染预警系统。
3.加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以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为重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使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增产不增污。工业炉窑要使用清洁燃烧技术,以细颗粒污染物为重点,严格控制烟(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开展新一轮的除尘改造,推广使用高效的布袋除尘设施。继续抓好煤炭、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和建材等行业的废气污染源控制,对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源实行自动监控。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工程建设,推广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继续开展氮氧化物控制研究,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开发与示范,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源监测和统计范围,为实施总量控制创造条件。
4.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大型、特大型城市要把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作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改善油品质量,提高燃油的利用效率。大力开发和使用节能型和清洁燃料汽车,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5.加强噪声污染控制。
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及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限制机动车在市区鸣笛,对敏感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声。在大中城市创建安静小区。
6.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提高森林资源覆盖率,增加碳汇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分析。
(三)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推进其资源化和无害化。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把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环境安全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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