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极地似乎格外引人注目。8月初俄罗斯海底插旗引发的北冰洋海底争夺热尚未降温,南极又擦出海底争夺的火星。近日,国内多家媒体引述英国《卫报》报道,英国准备就其“南极领土”外大陆架向联合国提出申请,这使南极领土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都是外大陆架问题惹的祸?
什么是外大陆架呢?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一般可以拥有宽度为200海里的大陆架,并对大陆架具有资源勘探开发的专属主权权力;《公约》同时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可以延长到350海里,但该项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如果大陆架宽度超出200海里,则多出部分须向联合国设立的“外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专门处理沿海国提出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请求。根据规定,一国必须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10年内提出其外大陆架的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这一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一些国家批准该条约已近10年,为不放弃外大陆架权利,这些国家纷纷向联合国外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
“南极领土”冻结了吗?
“南极领土”不是冻结了吗,怎么会又提出“南极领土”的外大陆架权利问题呢?
实际上,“冻结南极领土”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1959年由12个国家发起签订的《南极条约》对南极领土问题采取的立场是“各取所需,下不为例”,即加入《南极条约》并不意味着成员国放弃先前对南极领土的主权主张或要求;加入《南极条约》也不意味着成员国改变其过去承认或否认其他国家对南极的主权主张;但《南极条约》生效后,成员国不得再提出或扩大南极主权要求,且其在南极的一切活动也均不能再构成提出南极主权要求的证据。
由此可见,《南极条约》并没有解决南极主权争议问题,南极条约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立场引用条文进行有利于自身的解释,因而也并不妨碍7个“南极领土”主张国继续声称保有自身的“南极领土”。
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是新的南极领土要求吗?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主张均来自1983年通过且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多数人认为,“南极领土”主张国将后于《南极条约》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应用于其“南极领土”之上,从而主张在南极拥有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即是扩大或提出了新的南极主权要求,违背了《南极条约》。但也有人争辩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沿海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附属于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因而其权力主张是一种“自然赋予”,所以并没有扩大或构成新的“南极领土”主张或要求。
因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一些“南极主权”主张国划定了其“南极领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范围。英国计划提出”南极领土”外大陆架权力主张可视为这一过程的延续。实际上,在英国之前,澳大利亚于2005年向联合国外大陆架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中就包括其“南极领土”的外大陆架部分。
外大陆架争夺的战火
会烧到南极吗?
南极是全球最后一块存在管辖争议的大陆,其归属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自1983年南极问题被列入第38届联合国大会辩论议程之后,联合国对南极问题的辩论至今未有间断。许多国家赞成将南极列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这一立场也遭到一些“南极主权”主张国的反对。
南极领土问题敏感而复杂,一些国家向联合国提出“南极领土”外大陆架主张的做法是否会引起其他国家的跟进行动,联合国对此将采取何种立场,事态将如何发展,值得进一步关注。
都是外大陆架问题惹的祸?
什么是外大陆架呢?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一般可以拥有宽度为200海里的大陆架,并对大陆架具有资源勘探开发的专属主权权力;《公约》同时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可以延长到350海里,但该项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如果大陆架宽度超出200海里,则多出部分须向联合国设立的“外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专门处理沿海国提出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请求。根据规定,一国必须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10年内提出其外大陆架的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这一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一些国家批准该条约已近10年,为不放弃外大陆架权利,这些国家纷纷向联合国外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
“南极领土”冻结了吗?
“南极领土”不是冻结了吗,怎么会又提出“南极领土”的外大陆架权利问题呢?
实际上,“冻结南极领土”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1959年由12个国家发起签订的《南极条约》对南极领土问题采取的立场是“各取所需,下不为例”,即加入《南极条约》并不意味着成员国放弃先前对南极领土的主权主张或要求;加入《南极条约》也不意味着成员国改变其过去承认或否认其他国家对南极的主权主张;但《南极条约》生效后,成员国不得再提出或扩大南极主权要求,且其在南极的一切活动也均不能再构成提出南极主权要求的证据。
由此可见,《南极条约》并没有解决南极主权争议问题,南极条约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立场引用条文进行有利于自身的解释,因而也并不妨碍7个“南极领土”主张国继续声称保有自身的“南极领土”。
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是新的南极领土要求吗?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主张均来自1983年通过且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多数人认为,“南极领土”主张国将后于《南极条约》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应用于其“南极领土”之上,从而主张在南极拥有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即是扩大或提出了新的南极主权要求,违背了《南极条约》。但也有人争辩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沿海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附属于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因而其权力主张是一种“自然赋予”,所以并没有扩大或构成新的“南极领土”主张或要求。
因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一些“南极主权”主张国划定了其“南极领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范围。英国计划提出”南极领土”外大陆架权力主张可视为这一过程的延续。实际上,在英国之前,澳大利亚于2005年向联合国外大陆架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中就包括其“南极领土”的外大陆架部分。
外大陆架争夺的战火
会烧到南极吗?
南极是全球最后一块存在管辖争议的大陆,其归属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自1983年南极问题被列入第38届联合国大会辩论议程之后,联合国对南极问题的辩论至今未有间断。许多国家赞成将南极列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这一立场也遭到一些“南极主权”主张国的反对。
南极领土问题敏感而复杂,一些国家向联合国提出“南极领土”外大陆架主张的做法是否会引起其他国家的跟进行动,联合国对此将采取何种立场,事态将如何发展,值得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