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辉: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1:29:03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由于中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对于海洋污染,目前缺乏可操作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目前制定渤海保护的区域特别法条件已基本成熟。国家应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和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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