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发布时间:2015-05-20 21:44:55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2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财政部、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3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bds@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自境外港口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应税船舶船长为吨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纳税人每次可以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纳税人完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纳税人申请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六条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纳税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船舶吨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除提供前款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文件。

第七条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自执照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八条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第九条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吨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购买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等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警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专用的船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下列船舶,减半征收吨税:

()拖船;

()非机动驳船。

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项、第()项规定免征吨税的船舶,应当提供机构或者个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在吨税执照期限内,海关凭海事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证明文件,按照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际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征用的船舶。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应税船舶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长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税船舶抵达港口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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