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现基本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或退化趋势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1:48:10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十一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统筹区域海陆发展,协调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强化海洋科技支撑,促进了人与海洋之间的和谐。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实现了基本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或退化趋势的工作目标。特别是在应对几次重大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中,反应及时到位、组织协调有力,多次得到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及副总理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

回望过去的5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规划体系。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出台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在海洋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环境监测、海洋保护区、海洋生态补偿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努力推动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 《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编制完成 《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规划》、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等领域的规划。此外还积极参与了 《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长江中下游流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沿海各省市绝大多数都制定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划。

二是不断提升了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为宏观调控服务的水平。严格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审批及倾废许可证签发,认真贯彻落实各类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验收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实施了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启用了海洋倾倒许可证签发管理信息系统,认真落实围填海工程的听证制度,落实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全过程海洋环境保护监管。主动协调9个正式海洋倾倒区选划工作,最终获得国务院自1993年后的又一次批复。积极稳妥地推进港澳跨区倾倒管理工作,为服务、保障港澳经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发挥了作用。

三是扎实推进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

各级海洋部门共建立了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100多处,包括新建海洋特别保护区30多处,初步形成了布局基本合理、类型相对齐全、功能渐趋完善的海洋保护区体系。加强对已建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海洋保护区海域使用制度、开发活动规范审批制度和海监执法制度相继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监测调控体系不断完善,在18处海洋生态环境监控区开展了关键生态过程、生物指标及生态压力监测,不断深化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安全评价工作。沿海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各类海洋生态治理工程,一批港湾生态整治、滨海湿地恢复、红树林人工种植、珊瑚礁人工移植项目逐步得到示范推广。

四是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四级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共建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140余个,沿海11个省(区、市)48个地级市中有46个及部分县均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达3000多人。根据国家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部署,新拓展了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监测工作,并重点实施了渤海环境立体监测与动态评价规划。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站位近万个,涵盖了水质、水文、生物、沉积物、大气、地质等监测要素,通过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浮标在线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实现对多种海洋环境要素的实时化立体监测,全面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建立完善了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体系,沿海地区省 (区、市)、计划单列市及半数以上的地级市都发布了本地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五是积极应对各类海洋环境突发事件。修订完善了全国、海区及沿海地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赤潮、绿潮等应急预案。5年以来,多次组织应对重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包括2006年山东长岛溢油事件、2008年青岛奥帆赛特大浒苔暴发以及2010 7·16大连新港溢油事故等突发事件,做到反应及时到位,组织协调有力,调动海洋系统相关力量利用卫星遥感、溢油漂移预测、数值预报、空中海上及陆岸监视、环境监测等手段,为这些突发事件的高效处置提供决策保障。

六是不断理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以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新“三定”方案为主线,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海洋环境行政许可分级责任制及运行机制。同时,按海陆统筹的新思路,探索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国家海洋局与环境保护部签署了 《关于建立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并合作启动了海洋污染防治规划、入海排污口监管、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程、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以此为契机,沿海地区海洋、环保部门也积极加强合作,福建、上海等省(市)海洋厅(局)与当地环保厅(局)也签署了合作协议,这些举措进一步加强了双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协调联动,海洋环境保护大协作体制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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