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拼团”、“被购物”可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1:51:45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从今年1月起,涉及旅游的一批新规全面实施,但对广大游客而言,最给力的莫过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旅游者的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那么,如何规避旅游消费陷阱?权益被侵害时又该如何维权呢?

游客不能“被转卖”

每年的春节期间都是旅游高峰期,因此,旅游的投诉和纠纷也随之猛增。

一些旅行社招揽不到足够的游客,无法独立成团出游时,往往会与其它旅行社拼团。对此,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骆宝龙律师说,游客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一旦遭遇“被拼团”时,有权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跟团出游期间,游客之间就有很多机会在一块沟通。报的是哪家旅行社、团费多少都是大家关注的话题。经过询问之后,大家才发现,原来报的旅行社都不同,团费、观光景点、游玩项目等也存在一些差异。此时,游客就是“被拼团”了。

骆宝龙律师说:“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也应予以支持。”骆律师提醒游客,遭遇“被拼团”时,除可以追究旅行社违约责任外,也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如果是请求合同解除,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索赔违约金;如果已经随团出游,则不能要求违约金,只能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要求赔偿损失。

购物次数不能超过旅游天数一半

跟团出游过的游客都有一个同感:旅游观光的几天时间里,被导游带着频繁去指定购物点购物。

骆律师说,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在去年7月就推出了新版旅游合同范本,供旅行社和旅游者使用。然而,由于该合同范本并未强制性要求使用,让一些旅行社有机可乘。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旅行社仍然使用旧版合同,给旅游者设下隐性陷阱。比如,新合同范本明确,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购物的次数不能超过旅游总天数的一半,而旧版合同在这方面只字不提。因此,签订非规范旅游合同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等。

老人、小孩和教师不得“被加价”

在旅游消费中,老人、小孩由于消费能力低,教师由于职业的关系——好为人师,在旅游过程中常常不愿意参加一些自费项目或是购物,此类消费者常常被要求加价。

骆律师认为,按照《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一日游”也要签合同

眼下,各个旅游城市都推出了一日游。一些游客认为,一日游价格便宜,签不签合同无关紧要。“但是,从维护游客自身的利益出发,还是要签订合同的”,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骆宝龙律师说,散客参团“一日游”也要签订合同,否则遇到问题没有约定的凭据就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一日游”的合同与其他旅游合同内容基本相同,签约之前,游客应了解清楚所参加的“一日游”费用、所包含的游览景点、每个景点停留时间、用餐和车子安排、是否有自费项目及其费用标准,以及购物点内容、次数和每次停留时间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游客交费后,应索要加盖旅行社公章的正式发票。旅行社如果没有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游客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旅游监督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你有权拒绝签订购物条款”,骆律师最后强调,对消费者而言,事先的合同签订至关重要,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事项,一旦出现问题,游客维权就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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