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提交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并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门禁系统、税控系统和导游身份识别准入系统。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者优惠门票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出售有差别团体票或者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景点私自改建最高罚20万元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实施。违反此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聘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同时要求,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可设置单一门票或套票不得强行向游客出售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并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市区至景区景点应开通公共客运线路
针对旅游景区景点客运交通和景区景点周围建筑物建设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市区至旅游景区景点的客运路线过少,交通要道缺少景区景点标志牌,有些景区景点周围的建筑物与景观明显不符,超高建筑居多,一定程度上影响景区景点的协调。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第十一条增加两款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开通市区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景区景点标志牌。”和“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
景区景点内商品应明码标价统一收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景区景点内的商品销售应当坚持明码标价,统一收银,从源头上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害消费者现象。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其所属范围内经营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景区景点的经营秩序。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自行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店铺、摊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统一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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