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三部海上交通地方法规在青岛实施

来源:杜爱萍 韩培亮   发布时间:1900-01-01 00:00:00 
9月1日,《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是青岛市通过的第一部有关海上交通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继2005年深圳、2006年福州后,全国第三部通过地方立法对海上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法律规范。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船舶、设施航行、作业、停泊管理,强化了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了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突出了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与规范,还特别规范了非营业性游艇的管理。

交通部海事局法规处处长郑平表示,《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海事执法的某些空白,表明山东海事法制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中海集运青岛分公司党委书记王伟则告诉记者,这一条例的出台,对所有的航运企业以及港航管理部门来说,既是相互促进,也将相互制约,对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环境和青岛航运业的发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周永峰、中国水运报)

详解:青岛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施行

从9月1日起,《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它是青岛市通过的第一部有关海上交通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将有法可依。

“这部《条例》的实施,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8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青岛市人大法制工作室主任万振东评价说。

建言献策加速《条例》制定实施

青岛海事局主动服务地方发展,积极向市政府建言献策,加速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近年来,随着青岛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青岛海域船舶流量大幅增加,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仅2006年就发生交通事故10起,不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也影响了海上交通,污染了海洋环境,为青岛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2008年奥帆赛的临近,又使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汇聚了各方关注的目光。

据介绍,目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如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措施依据不足、特殊类别船舶缺乏管理规范、海难应急救助组织协调没有法律依据等,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从2005年开始,我们在山东海事局的指导下,与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汇报情况,并建议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青岛海事局副局长隋立本介绍说,2005、2006两年,青岛市人大将制定《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07年将制定《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列入立法计划。青岛海事局与市人大法制工作室一道,根据立法计划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今年6月21日,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专设一章对海上应急进行规范

海上应急救援是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我国海上应急立法滞后,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缺乏资金保障,应急队伍和装备也不能满足需要。隋立本告诉记者,这次立法单独设立“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一章,对海上应急进行规范,开创了海上应急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青岛市“海上搜救机构”一直没有实体机构,处于尴尬局面。《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指挥机构,负责海上应急救援和防抗灾害等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青岛海事局”,确立了海上搜救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市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

资金缺乏一直是困扰海上应急的一大难题。《条例》要求市、沿海区(市)两级政府,将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政府承担了海上应急的社会责任,为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投入海上应急提供了保障。

一直以来,参与海上应急的单位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调派救助力量主要靠行政协调,个别单位行动迟缓,影响了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条例》,今后参加海上应急反应不仅是社会义务,更是法律责任,凡行动迟缓、不服从指挥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条例》增强了海上应急指挥的权威性,海上应急能力将显著提高。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一章还规定了海上搜救、防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应急救援开展、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从制度上保障和规范了海上应急救援工作,完善了海上应急救援体系。

填补空白加强非营业性游艇管理

2008年奥帆赛在青岛举行,带动非营业性游艇迅速发展。据青岛海事局监管一处处长赵耀介绍,这几年青岛的非营业性游艇以每年20%的速度增加,而目前国家在非营业性游艇管理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此,《条例》专设了“非营业性游艇”一章,在国内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非营业性游艇管理进行规范,填补了我国非营业性游艇管理的法律空白。

据介绍,《条例》对非营业性游艇检验作出了灵活规定。以往,非营业性游艇检验和登记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次立法充分考虑了非营业性游艇的特殊性,没有强制进行船舶检验,对同一型号、批量生产的非营业性游艇,只要提供合格证明就可以登记,放宽了检验要求。

目前,国家没有非营业性游艇驾驶员培训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照搬海船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办法,显然不切合实际。《条例》从实际出发作出了“非营业性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非营业性游艇驾驶员证书”的特殊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非营业游艇驾驶员培训和发证问题。此外,船主自主选择管理方式、为专业服务单位设置法定门坎、给予充分航行自由等规定,为青岛市非营业性游艇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条例》还结合青岛实际,确立了通航安全评估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海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主体和海事机构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法律权限,对部分海事行政管理措施赋予了法律效力,对轮渡和载客船提出了科学的管理要求,结合青岛港实际明确了进出青岛港强制护航的条件,从而解决了海事管理中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

交通部海事局法规处处长郑平告诉记者,《条例》将目前海事监管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青岛海事发展工作提供了新的依据,对加强青岛辖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杜爱萍 韩培亮/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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