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而造成死亡的东莞市民,将可获得一次性给予的5万元救助。昨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市财政和各镇(街)财政拨款设立专项资金对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东莞户籍人员进行救助。
专项资金年投至少840万元
根据《通知》规定,东莞市财政预算将每年安排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200万元,各镇(街)财政预算将每年安排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不少于20万元设立专项基金,来对于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人进行救助。这样计算,东莞市每年的专项资金数额将达到840万元以上。这笔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发生数据实列支,年终未使用的资金作预算收回处理。
这笔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东莞本市户籍人员,而自然灾害是指在东莞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最高救助额达每人5万元
《通知》中表示,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将由村委会(社区)对辖区内户籍人员的伤亡情况进行统计,经市、镇(街)民政部门作进一步核实审定,分别送市、镇(街)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救助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连同本级救助资金一起拨付给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而造成死亡的东莞市民,将可获得一次性给予的5万元救助,而因为自然灾害而致残的,将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救助等级分为七级,按照东莞市社保局鉴定的伤残等级结果,救助比例由10%逐步递增至10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等八种伤残者将获得全额5万元救助。而因为自然灾害受伤治疗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也可以获得救助,救助额度为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分段自付金额+超过限额自费)8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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