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山东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全面推行土地、矿产、海域等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所有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全部归政府财政,杜绝单位“小金库”。
以往,一些类似海域、河道、砂、石等相关收益,著名旅游景点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城市道路两侧泊车位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服务、租赁、转让收益等非税收入,多半成了一些主管部门、单位的集体自有收入,有的索性列入“小金库”,擅自坐收坐支。轻者截留、挤占、不合理使用,重者被个人挪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诱发腐败犯罪。
意见明确提出,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海域、场地、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共资源(区位资源)等,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将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意见规定,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作为单位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以往,一些类似海域、河道、砂、石等相关收益,著名旅游景点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城市道路两侧泊车位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服务、租赁、转让收益等非税收入,多半成了一些主管部门、单位的集体自有收入,有的索性列入“小金库”,擅自坐收坐支。轻者截留、挤占、不合理使用,重者被个人挪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诱发腐败犯罪。
意见明确提出,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海域、场地、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共资源(区位资源)等,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将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意见规定,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作为单位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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