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亮点打造今年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新格局

来源:杨 璇   发布时间:2015-05-21 03:59:36 
记者杨 璇报道 记者从中国海监总队了解到,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海洋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国家海洋局统一部署,我国今年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已全面展开。据了解,今年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呈现出一系列新亮点:

首次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边普查、边确权、边登记、边执法。为贯彻新出台的《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从今年6月起,国家海洋局将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全面开展养殖用海专项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

此次普查以宗海为单元,原则上对每个养殖用海项目都要做到实地踏勘,普查结束后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养殖用海”“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以承包方式取得海域从事养殖的用海”“发包情况”五种类型,分别就养殖主体、海洋功能区划、岸线类型、持证情况、取得方式、养殖方式、缴费情况、海域使用金及发包情况等进行统计。

在普查中,将对已确权发证而没有依法登记的养殖用海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对无偿用海、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到期后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集中力量立案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将对沿海各县(市、区)普查、确权发证和登记造册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将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以执法检查的方式,对管辖海域内所有养殖用海进行拉网式全面普查,做到边普查、边确权、边登记。为使普查工作落实到位,中国海监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对无偿用海、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到期后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贯彻《条例》,加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执法力度。为贯彻2006年11月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打击各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中国海监总队将组织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执法行动。此次行动以查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违法案件、建立海洋工程基础数据档案、提高用海企业和社会公众海洋环保意识为目的,主要开展四项工作: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摸底调查,掌握所辖海域内海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逐宗登记造册;对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查处;对所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例》宣贯活动。其中,将以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情况为检查重点,集中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经有权机关核准、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规定、污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以及工程运行前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等进行严格检查。

以争创“模范支队”的方式,开展执法示范工作。从2007年起,中国海监执法示范工作从过去指定示范单位开展执法示范工作,转变为全体海监支队参加执法示范工作,通过绩效考评,争创“模范支队”。各海监支队要在全面开展日常巡查式执法检查、已审批用海项目全程监管、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查处的基础上,开展理论研究活动,对近年执法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分析,并开展海监执法理论研究。根据中国海监总队制定的《执法示范工作绩效考评标准》,各海区总队负责对辖区内各支队(包括地市级支队)开展绩效考评。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辖区内考评合格的支队争创“海区级模范支队”,在此基础上,中国海监总队负责组织“海区级模范支队”开展争创“国家级模范支队”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

成倍加大查处力度,扎实开展“海盾2007”专项执法。“海盾2007”专项执法行动继续坚持查处大案的原则,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罚款超过50万元的案件;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的规定,罚款超过5万元的案件,列为“海盾”案件。

今年“海盾”案件的查处在罚款力度成倍增加的基础上,还有了更加具体的制度依据,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将严格执行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统一案件违法用海类型的界定及罚款的计算标准;各实施单位将积极开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执法实践活动,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除此之外,专项执法行动将严格依据中国海监总队去年5月3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及去年6月出台的《海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规定》的具体要求,规范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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