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31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我市从2005年开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来,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灾害事件,组织抢险救灾提供了决策依据。但实际工作中仍有问题需要解决,特别突出的是信息传播渠道不够畅通、信号传播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信息覆盖面较窄等,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防御灾害的最佳时机;个别媒体单位发布一些过时预报和虚假气象信息,误导和干扰正常防灾减灾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传播信息中,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处置的有关部门有时职责不清、联动不够,传播资源没有得到综合利用。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制度,准确及时地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全市防灾减灾综合预警系统的重要环节,是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形成高效迅速反应机制的基础,也是建设平安青岛,为青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
该《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预警信号种类和分级。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号的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 2、规定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体制。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理的部门及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3、规定了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预警信号由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4、明确了各级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范围。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向社会公众发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海事、安全监管、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公用等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5、明确了媒体和社会组织单位责任。媒体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接收方式,确定专门机构或联络人员,负责接收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息;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电信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对大风、暴雨、雷电、台风、冰雹、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应当立即插播;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滚动播报;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获悉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6、明确了禁止行为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拒绝传播预警信号;迟延传播预警信号;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传播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不得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办法》分别对气象工作人员、媒体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7、提出了宣传普及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为保证《办法》能及时贯彻执行,我市将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办法》,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尽快知晓《办法》的基本内容,切实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是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坚持预警信号由市、县级市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包括更新和解除)制度。市、县级市气象台站在灾害性天气来临时,及时向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定向发布预警信号。
三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联动与合作机制。着力建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的联动机制,各气象台站与相应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预警信号传播的合作机制,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的联动机制。
四是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水平。气象灾害相关单位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责任制度,设置预警信号接受终端。收到预警信号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