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为切实做好海上防台风、防风暴潮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各类船舶及港口、码头、堤岸、水产养殖等设施安全,海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海上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海阳市沿海水域、渔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养殖生产场所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自市至沿海镇区街道逐级设立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其职责是:负责辖区内防台风、防风暴潮的组织领导、监督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渔业、海事、交通、安监、港航、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属驻海阳有关单位积极参加防台风、防风暴潮及抢险救助活动。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全市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预案的制定及演练组织工作。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台风、风暴潮信息的预报,准确掌握其位置、风速、移动方向以及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当台风、风暴潮临近并有可能对我市渔业安全生产造成重大灾害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召集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就位,同时按照指挥中心的指示做好防台风、防风暴潮和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预案启动与实施
(一)预案启动
当预报台风(热带气旋)、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48小时内造成全市海上风力10级以上时,由市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
1、各级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应根据防台风、防风暴潮预报警报,迅速部署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渔业生产单位和渔船发布预警信息,并密切关注台风及风暴潮动向,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各级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应在台风、风暴潮影响前24小时落实好抢险救助船只、车辆,备足各种防灾抗灾物资,完成应急抢险与施救的准备工作。
3、所有渔船应在台风及风暴潮影响前24小时返港或就近择港避风,本地渔港不符合避风条件的,要立即组织渔船疏散转移至可避风的港湾。
4、合理安排港内船舶停泊,停港渔船要服从指挥调度,落实船舶防碰撞措施,保证抢险救助船的进出和紧急情况下港内船舶的疏散。
5、海上养殖筏架、网箱、堤坝、陆地工厂化渔业养殖大棚等设施要在台风、风暴潮影响前24小时完成加固;养殖生产人员及养殖船要在台风、风暴潮影响前12小时撤离到安全区域。
6、台风、风暴潮影响前24小时,严禁渔船出海从事捕捞及养殖生产作业。
(三)监督检查
本预案启动后,各级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应迅速组织督查组,于台风、风暴潮影响前24小时,对各地和生产单位及渔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范、抢险救助、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按照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认真进行整改。
(四)防台风、防风暴潮警报解除后的工作
防台风、防风暴潮警报解除后,各级要迅速调查受灾情况,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全力减少受灾损失,并认真总结防台风、防风暴潮工作的情况及经验教训,2日内书面上报至市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办公室。
四、重大险情与事故报告
渔业重大险情指受台风、风暴潮影响,渔港码头、养殖生产设施、防波堤坝等严重损毁以及危及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重大事故指渔船、渔港码头及养殖设施等损毁,导致死亡、失踪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当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时,镇区街道及事发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办公室,指挥中心办公室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烟台市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
重大险情或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事发单位、渔船船名号、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原因;
3、天气、海况;
4、遇险渔船或设施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救助的事项;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五、应急抢险与救助
按照“首先接报,就近施救”与“逐级报告,统一指挥”的原则,组织实施抢险与救助。遇险地点在本行政区域的,由所在镇区街道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助;遇险地点在其它区域的,由辖区镇区街道指挥中心,协调险情发生地镇区街道指挥中心组织施救,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级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应根据施救情况与请求,指令或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救助,接到抢险救助命令的单位,应迅速组织救助力量赶赴出事现场,全力参与抢险救助工作并随时向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尽力施救或未经批准离开现场。
抢险救助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抢险救助情况,书面报上级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
报告的主要内容:
1、被救助单位名称、渔船船名号、功率、隶属单位、作业类型及渔民人数、有无证件情况;
2、遇险人员伤亡及设施受损情况;
3、出事时间、海域、气象、海况情况;
4、参与施救船舶、人员情况;
5、参与救助的时间、航行距离、燃油及救助费用情况;
6、其它应报告情况。
六、表彰奖励与处罚
(一)表彰奖励
单位、个人在防台风、防风暴潮工作的情况与抢险救助事迹,将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根据参与防台风、防风暴潮工作情况与抢险救助效果,确定对单位(船)和个人的物质奖励;在防台风、防风暴潮期间做出突出贡献,防止或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船)和个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二)处罚
在防台风、防风暴潮工作中,对监管不力、不履行职责、安全措施不落实、推诿责任、拖延抢险救助时限或虚报抢险救助实效的,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导致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沿海镇区街道、各渔村及重点渔港码头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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