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渔业权物权化实践进程

——用民法保护渔民的传统权益

来源:中国渔业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0:46 
一、物权法规定渔业权的重要意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下统称“渔业权”)。这是我国首次从基本法的高度和民法的角度对渔业权性质进行的法律定位。《物权法》规定渔业权,进一步完善了渔业法律体系,稳定和完善了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强化了对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权益的保护,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这对于充分调动渔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激发渔业发展活力,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肯定地说,《物权法》的出台开启了渔业发展史和渔业法制建设史一个新的时代。

二、加快推进渔业权物权化实践的必要性

(一)加快渔业权的物权化实践是保障我国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拥有300多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内陆江河湖泊星罗棋布,渔业自然资源丰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吃鱼难”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渔业经济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和发展渔业的政策措施,使我国渔业发展突飞猛进,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6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200多万吨,已连续17年居世界首位。2006年全国渔业经济总产值超过823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1.6%上升到2006年的约10%。2006年我国水产品出口额达90多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约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0%。我国渔业的发展对世界渔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同时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世界上第一渔业大国,理应从法律和制度上对渔业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给予更多的保护和重视,特别是在《物权法》立法已经规定渔业权的情况下,要把渔业权这种在国际上广为使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及时贯彻到社会实践层面,以促进我国渔业经济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二)加快渔业权的物权化实践是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目前全国有渔业劳动力1300多万,他们是社会大家庭成员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广大渔民群众来说,水域滩涂就是他们的“土地”,从事捕捞和养殖就相当于农民耕种土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已对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制度等进行了规范,也进行了广泛而良好的实践,让广大农民吃了“定心丸”。但是,对于以捕捞和养殖为生的渔民,如何确立他们与水域滩涂的关系呢?如何确立他们对水域滩涂的支配权?如何才能保证他们在依法的情况下,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对水域滩涂的使用而不随意受到他人侵害或非法干涉呢?特别是除非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者是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已经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否则如何才能保证渔民不被无理挤出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水域滩涂而成为社会上新的“无业游民”?

针对这些客观而又迫切的事关渔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我们有必要借《物权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渔业权的物权化实践进程,将渔民的传统权益积极主动付诸民法保护,尽快赋予广大渔民长期而稳定的渔业权,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三)加快渔业权的物权化实践是稳定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

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作为我国渔业的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和发展渔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使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得到有力保护。随着 “以养殖为主”渔业发展方针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渔业法》中以法律形式确立,彻底改变了当代我国渔业生产格局。我国渔业已从过去的以捕捞业为主逐渐转变成为现在的以养殖业为主。水产养殖业是以权利人长期对固定的水域滩涂行使排他性权利为前提,而且需要权利人投入大量资金和设备,投资回收周期较长,风险也大,特别需要有长期稳定的独占保护。但是,我国传统的渔业法律体系未能对渔业生产者既存的权益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使用权。“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以用益物权的形式明确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在不改变我国水域、滩涂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渔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稳定水域、滩涂使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更好地适应了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对于稳定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和现实意义。目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要乘《物权法》实施的东风,加快渔业权的物权化实践进程,对广大渔民既有的权益进行更为有效的确认和保护,以稳定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以物权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渔业权物权化实践进程

(一)加强渔业权制度的宣传。渔业权制度建设在我国起步较晚,人们对渔业权制度的认识不多,养殖和捕捞渔民通过渔业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意识还不强。我国在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和养殖证制度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阻力,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在宣传渔业权制度方面做得不够,没有向渔民讲清楚,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和养殖证制度是建立渔业权制度的基础,其最终目的是给予广大渔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让其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发展的空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以《物权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把学习、宣传《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让渔业系统的领导、干部、职工和广大渔民群众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各级渔业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自觉按照《物权法》要求开展工作,广大渔民应自觉运用《物权法》争取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渔业权相关制度。现行的《渔业法》及与《渔业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已为建设中国特色渔业权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实践证明,这些制度是符合现阶段我国渔业生产和管理实际的。当务之急,是要以《物权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在《物权法》框架下使现行的养殖证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等渔业权制度日趋完善。为此,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抓紧研究并积极推动制订出台渔业权规划办法、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养殖证登记公示制度、渔业权补偿办法、入渔权制度等,并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等形式颁布,使渔业权的相关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三)规范对养殖和捕捞行为的监管。一方面,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抓好渔业生产相关证件确权发放工作,保护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如:严格执行养殖证和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件发放登记、公示制度,规范养殖证和捕捞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同时建立相关档案。另一方面,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管,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如:养殖权人要按照养殖证或者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水域、滩涂,不得使水域滩涂荒芜,不得超范围养殖,并遵守合理投饵、施肥、用药、保护环境等养殖生产行为规范和义务;捕捞权人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内容依法从事捕捞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等义务。此外,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还要加大对非法从事捕捞和养殖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和取缔无证捕捞和无证养殖等非法活动,以维护依法从事渔业生产者的权益。

(四)做好服务渔民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物权法》的实施,积极履行职能,依法做好渔业水域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帮助渔民做好渔业水域污染索赔,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拦河筑坝、围垦挖沙、水利工程建设、管道铺设等对渔业生产造成影响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渔民依法争取经济补偿和合理安置。

(五)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监测以及水域滩涂和捕捞场所的规划工作。实施渔业权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就是先要调查清楚适宜养殖的水面、滩涂的情况以及渔业资源状况,建立起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档案,然后据此来确定养殖权和捕捞权的分配方案。养殖水面、滩涂的调查与规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较准确地掌握某一海域的渔业资源状况及其变动规律,也需要做大量细致的调查和广泛收集各方面的生产统计资料,并根据这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不断校正;而且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还要有连续性。养殖水面、滩涂调查规划和渔业资源调查监测都是公益性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辖权限和范围,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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