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填海计划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0:00:59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国家海洋局印发 《关于下达2010年地方围填海计划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下达了2010年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围填海规模总量及建设用围填海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

2009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确定从2010年开始,将围填海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围填海年度总量计划管理。

今年是实施围填海计划管理的第一年。该计划指标是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2010年围填海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调控要求,经综合平衡编制确定的,并于今年3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它的确定和下发为整顿围填海秩序、控制围填海规模、合理利用海域资源提供了可操作的手段,必将在增强海洋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提高海域使用效率、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出重要的调节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明确要求:

围填海计划实行严格的指令性管理,沿海各省、区、市在审批围填海项目时不得突破下达计划指标规模,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得混用,各类计划指标均不得跨年结转。

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只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中计划单列市指标单列),用于省及省以下审批 (核准、备案)的项目用海,在围填海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管理部门负责核销。

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海的要求,从严控制围填海规模,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用海,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通过计划调节,积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所有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范围的围填海活动,必须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根据围填海项目用海批准情况在规划期限内逐年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

根据通知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围填海计划的执行工作。要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在围填海项目审批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按季度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围填海实际情况,并于今年9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形成报告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