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国有 利国利民——谈《物权法》规定海域国家所有权的意义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4:44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二编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第一次与土地、矿产并列,被明确规定为重要的国有财产。这一规定是《宪法》第九条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确认和提升。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内水和领海海域面积达38万平方公里,与陆地领土一样完全受我国主权管辖,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5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宣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再次确认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14年来,有关海域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规范,实现了从部门规章到一般法律,再到基本法律的三次立法飞跃。

《物权法》规定海域的国家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作为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财产的法律地位,体现和坚持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作为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在被赋予国家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担负了公平分配海域、保证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海域资源收益的历史责任。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沿海地方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和招标拍卖程序,明晰海域权属关系,合理配置海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域资源的效用,为沿海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新的贡献。

《物权法》规定海域国家所有权,也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与用海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首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不得随意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广大用海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不断增强海域国家所有意识,纠正“祖宗海”“门前海”等错误观念,在自觉维护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做到依法用海,科学用海,有偿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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