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体系首纳海域物权制度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 海域物权制度终获确立

来源:杨 璇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4:44 
记者杨 璇报道 随着历经8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获高票通过,海域物权制度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体系中终获确立。此举标志着我国海洋法制建设获得里程碑式的进展,我国海洋综合管理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

《物权法》所有权一编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一编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1993年5月,《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提出“海域国家所有”和“海域使用权”的概念。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物权法》以国家民事基本法律的形式再次确认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明确了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对于维护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保障各种用海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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