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物权制度建构历程回顾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4:44 
1993年5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海域属国家所有,提出“海域使用权”概念;

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

2003年2月,国家海洋局首次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去函建议《物权法》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物权法(草案)》第2次审议,首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物权法》草案第3次审议后,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海域使用权要不要明确规定”成为10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2005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青岛联合主办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物权法》草案第4次审议,第127条首次规定海域使用权;

2006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门针对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和调研;

2006年6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举办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民法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物权法》草案第5次审议,许多常委委员建议草案应设专章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规定;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物权法》草案第6次审议期间,全国人大领导和常委委员建议草案解决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有关权利关系问题;

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物权法》草案第7次审议期间,《物权法》在明确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地位的同时,也解决了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关系问题;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所有权一编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一编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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