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就《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访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司长于青松

来源:杨 璇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4:48 
本报记者 杨 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在《物权法》这部重要民事基本法律中,海域物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巩固。《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的背景是什么?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什么新要求?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物权法》相关规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于近日采访了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司长于青松。

记者:国内一些知名民法专家认为海域物权写入《物权法》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重大创新。那么,《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于青松:自古以来,海洋就是资源的宝库,在人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海洋开发,由最早的渔盐之利、舟楫之便开始,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掀起了一股股海洋开发热潮。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

但是,随着海洋开发领域的日益拓展,海洋空间利用范围的日益扩大,特别是受到传统用海观念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海域使用中,无度、无序的现象大量发生;在一些海区,用海秩序混乱,纠纷频发,造成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大量流失,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有些海洋生物资源甚至面临灭绝的危险。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并扭转这种现象,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1993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务院授权颁布实施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初步确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域物权制度框架。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根据该法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适用范围上,《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海域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限为止。

在法律属性上,海域与土地相类似,首先是一种自然资源,其次又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海域是实施海洋开发的重要领域,不仅表现为特定的立体物质形态,能为人力所控制,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而且具体海域的地理位置是固定的,可以通过标明经纬度加以特定化。因此,海域具备民法意义上物的特征,是一种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我国立法将海域确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客体,建立海域物权制度,不仅顺应了现代物权法的发展潮流,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海洋管理的实际需要。

记者:《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明确了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为什么还要在《物权法》中确立海域物权制度呢?

于青松: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刚刚颁布后,我国著名民法专家,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王家福研究员就建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设定了物权制度,就应该在今后的《物权法》这部基本法律的起草中写进这一内容,使法律基础更加雄厚。”《物权法》作为一部民事基本法律,应当切实反映我国社会现实状况和已有物权立法的成功经验,系统规定各类物权,尤其是特别法已经确立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重要物权类型。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物权类型,已经为《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管理实践所确立,应当纳入民法物权体系。

海域物权立法工作从2003年启动开始,就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后,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海域使用权要不要明确规定”成为群众最为关心的10个问题之一。2005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青岛联合主办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和领导强烈呼吁《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2006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门针对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赴广西、海南等省区进行考察和调研,广泛听取了用海单位和个人的意见;2006年6月,中国民法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10多位国内资深的民法专家普遍认为,海域使用权是重要的用益物权,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24、25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审议期间,共有20多位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建议。应当说,海域物权最终被写入《物权法》,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结果,是国内知名民法专家强烈呼吁的结果,更是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代表积极支持的结果。

记者:于司长,请您谈一谈《物权法》在海域物权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有哪些突破?《物权法》的出台将给今后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于青松:由《物权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明确规定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进一步提高了海域物权制度的法律地位。我认为主要在三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一是“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明确成为重要的国有财产;二是海域使用权被单独规定为一条,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非常明确;三是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得到了明确,包括矿产开发、海水养殖等在内的各类项目用海,都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

《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意味着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源环境管理工作,对我们今后的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首先,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角色,从海域资源环境的保护者转向海域国有财产的守护者,要主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经营管理海域,切实担负起维护国有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其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不仅要积极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而且要认真履行保护权利的职责,在加强对违法用海行为查处工作的同时,更要加大对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为合法用海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三,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转变内容,不仅需要处理好人与海域之间的关系,更需要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即协调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的分配、使用、收益等方面的关系。这些方面的转变,对各级海洋管理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记者:《物权法》已正式颁布,围绕《物权法》的贯彻实施,海洋系统近期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于青松:当前,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面上抓宣传,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抓紧海洋系统内部培训。要通过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使海洋系统的干部、职工深入了解海域物权的理论和实务及《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三是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两大体系,抓好围填海管理和养殖用海管理工作。两大体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建设和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围填海管理的重点是启动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对围填海实行规划和总量控制管理。养殖用海管理要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维护渔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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