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年成效显著

——纪念海域法实施五周年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内容摘要

来源:钱秀丽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34 

本报记者 钱秀丽

编者按:1月10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座谈会后,国家海洋局举行了纪念海域法实施五周年新闻发布会,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李春先介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年来取得的成效,来自海域管理、政策法规、海监执法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分别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下面就是此次新闻发布会涉及的一些主要内容。

各类用海基本纳入依法管理
海域使用“三无”状态彻底扭转

据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李春先介绍,海域法实施五年来,我国的海域管理工作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建立起遍布沿海省、市、县和部分乡镇的海域管理网络,社会各界海域管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海域国有、依法用海、用海有偿”的观念深入人心。

海域法实施五年来,各级政府及海洋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三项基本制度得到深入贯彻落实,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全面开展,海域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通过实施有效的管理,彻底扭转了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局面,有效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这位发言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各类用海基本都已纳入依法管理,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39395本,确权发证面积已达113万公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逐步规范,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30多亿元。

就2005年海域使用金激增的原因,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方面是因为加强了征收力度,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地方提高了围填海项目的征收标准。比如说广东省将围填海工程的使用金标准从一亩海8000元提高到2万元。

海域管理为海洋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就记者关心的海域管理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方面有关负责人指出,海域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类海洋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海域的开发利用。海域使用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导向作用。在制定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时,依据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哪些区域需要给予支持,哪些区域应该加强控制。对工程建设项目用海进行预审时,发现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提出项目重新选址意见。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于需要扶持和加快发展的产业,在用海安排上给予优先保障。

二是管制作用。对于项目属于国家严格禁止的产业,明确不予批准用海。不少地方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了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对不符合区划的已有海域使用项目,明确了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

三是服务作用。200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包括上海洋山港、杭州湾跨海大桥、曹妃甸首钢搬迁建设用海项目等在内的30多个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有力保障了国家能源、交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不少地方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为企业和渔民个人利用海域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提供了便利,解决了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

四是扶助作用。在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过程中,为了保护弱势的渔民群体利益,明确要求对本地渔民尤其是转产转业渔民的养殖用海优先予以安排,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并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海域使用金。对一些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养殖用海,依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减免海域使用金,给予必要的扶持。

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就《海域使用管理法》如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权益问题,海域管理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实践证明,海域法确立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等三项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方面,通过编制和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较好地解决了各行业之间用海矛盾突出的问题,保障了各行业发展的用海需求,同时还促进了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在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方面,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社会各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海单位和个人依法用海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海域使用权证书等于用海保障”已成为共识。特别是在养殖用海管理中,通过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工作,在海域开发利用上建立了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包括渔民在内的各类养殖用海者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积极性。

在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方面,通过海域使用金制度的调节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海域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发挥海域资源的最大效益,实现国有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

海域使用管理法受渔民拥护

谈到海域法对百姓,特别是对广大渔民的影响时,有关方面负责人用全国人大去年赴广东、福建、山东等地调研时的所见所闻回答了记者的问题。养殖业主对调研组说,国家对养殖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金额比较低,每亩每年只征收从几块钱到几十块钱,只是象征性的征收,一年的海域使用金只不过是一条鱼的价钱。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该法的实施,降低了海域使用密度,规范了用海行为,维护了养殖业主的合法用海权益,养殖空间加大,鱼死亡率降低,渔民普遍表示非常满意。

在养殖用海管理中,通过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工作,在海域开发利用上建立了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包括渔民在内的各类养殖用海者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积极性。从现有海域使用权发证数量、确权面积上看,养殖用海分别占82%和83%,是海域使用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沿海各地对当地渔民尤其是转产转业渔民的养殖用海活动一般都优先予以安排,并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海域使用金。可以说,海域使用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力维护了包括渔民在内的各类养殖用海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根本上减轻了渔民负担,有利于沿海地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

海域使用金减免保障了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沿海各地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积极扶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认真落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军事用海,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以上四大类用海可以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和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以上三类用海可以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中还对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权限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全面开展

中国海监总队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海监各级机构依法开展大规模的海、陆、空执法检查,对我国近岸港口、海洋石油开发、围填海、海砂开采等用海活动实施了全方位监管。自2003年以来,中国海监总队连续4年组织开展了“海盾”专项执法行动,共查处重大违法用海案件191起,实施行政处罚1.3亿元。通过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海行为,切实维护了用海者合法权益,大大改善了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海域使用权应在《物权法》中作专章规定

有关方面负责人告诉记者,不久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所有权”一篇中明确规定了海域国家所有权,在“用益物权”一篇中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将海域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这一规定极大地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使我国物权法更加富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基本的财产权利,最好专章予以规定,才能更加有利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他同时表示,《物权法》出台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尽快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海域使用权登记等配套法规规章,一些尚未出台地方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要加快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制定。

“围填海”热引起关注,统一规划将启动

当前,国家实行土地宏观调控,严把建设用地“闸门”,沿海各地把发展的目光转向海洋,围填海活动呈现出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围填海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海岸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环境污染加剧、宜港资源衰退、重要渔业资源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破坏、防灾减灾能力降低、海岛消失及各种社会问题。

针对该问题,海域管理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说,早在2002年2月,温家宝同志就作出重要批示“围填海应该有规划和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多个文件,对围填海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也相继编制和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严格限制围填海的区域和范围。从2006年开始,国家海洋局启动了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管理工作,对同一围填海区域内涉及多个项目的开发利用活动实行总体规划管理,严格核定各建设项目用海的数量和范围,尽量避免造成海域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浪费,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单个项目用海论证可行而区域整体论证不可行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还同时透露,“十一五”期间,沿海各地围填海的范围和规模将逐步扩大。国家海洋局将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对全国沿海河口、海湾、基岩海岸、砂(砾)质海岸、淤泥质海岸、生物海岸和人工海岸进行规划,确定禁止围填、限制围填、适度围填和围填供给四种功能区。与此同时,提高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通过经济调控手段达到遏制盲目填海造地活动的目的。这项工作的先期试点计划从环渤海地区启动。

海域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五年来,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成效。但是,面对当前快速发展的海洋经济和持续升温的海洋开发热潮,如何切实保护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维护用海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大课题。海域管理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就下一阶段如何将海域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行深入的问题,有关方面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一是以物权立法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海域管理法制建设;二是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并切实做到严格实施;三是加快和规范养殖用海管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加强围填海管理,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用海保障;五是进一步加大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力度;六是深入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普法教育。

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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