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 《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
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 “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在退税办法上,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 频道推荐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