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宣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天津市宣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来源:北方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0:59:54 

3月10日,天津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宣贯会在天津海事局召开。据了解,新修改出台的《防污条例》已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对提高我国船舶污染防治水平、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天津港口的吞吐量和进出港船舶艘次持续增加,2009年,天津港口吞吐量达到3.8亿吨,其中油类超过4000万吨,进出港船舶96138艘次,每天进出天津港的船舶近300余艘次,由此产生的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威胁也在不断加大。2002年,在天津港锚地载运8万吨原油的“塔斯曼海”轮因船舶碰撞引发的污染事故导致200吨原油泄漏,严重污染了天津海域,该事件污染损害索赔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今尚在诉讼过程中。因此,《防污条例》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直接关系到天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发展大计。
新《防污条例》是对1983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制度设计上的理念创新,是“新”条例与83条例相比最重要的变化。在“总则”中,新《防污条例》将“防止污染”原则转变为“防治污染”,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并围绕”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将船岸等相关各方都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从事后到事前、从点到面的转变。
《防污条例》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一个明确、两个增加和三个完善。即明确了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制度安排,以保证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能够迅速有效地调集人员和设备,开展清污工作。增加了对船舶装卸、过驳、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等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规定了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增加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确保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完善了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制度,加强了对污染物接收之后的监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条例设定的义务性要求和禁止规定,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在有关油污赔偿方面,《防污条例》大量借鉴了国际一些行之有效的惯例,如引进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虽然该制度在国外实施已久,但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由于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额度往往超出了船舶的本身价值或者准确地说是超出了船舶的责任限制额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污染事故受害人、也为了鼓励航运业的正常发展,国际上都按照”谁受益,谁付钱“的原则,即通过向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污油损害基金,在船舶赔付不足时,由基金提供更多一层的赔偿保障。新《防污条例》明确规定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等事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货主组成。
此外,《防污条例》还明确规定,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据悉,《防污条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是对船舶及航运公司的监管。包括对中外籍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证书、文书的监督检查,对我国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二是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单位的监管。包括对其污染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防污设备器材配备的监督管理。三是对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的监管。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的排放和接收的管理。四是对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管。既包括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和过驳,也包括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海上污染物清除作业,还包括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和进出港口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监督管理。五是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根据不同污染事故的等级,启动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为了避免或者减轻污染损害,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六是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包括组织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需要暂扣相应证书、文书、资料,或禁止船舶驶离港口、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七是保护污染受害方的权益。包括实施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征收和管理船舶油污损害基金,以及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节。八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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