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 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来源: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1:11:44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于20091226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31日起施行。省海洋与渔业局将重点推进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海岛保护法》的宣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于20091226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31日起施行。这是继《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之后,又一部涉及海洋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也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它是我国海洋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海岛保护法》是顺应国际国内海洋工作形势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海岛工作的高度重视。该法明确了海岛的生态价值、海洋权益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赋予了海洋管理部门管理无居民海岛的重要使命,以及协调开展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的重要职责。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开创了海洋事业新局面。

当前,国际国内海洋发展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海洋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要求。海岛工作作为海洋事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绝佳的发展机遇。然而近十年来,海岛开发盲目性大,秩序混乱,生态破坏严重,一些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国家重要海岛的保护措施不力等,影响和制约了海岛地区乃至海洋经济社会的发展。《海岛保护法》的颁布,为我国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全面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为我国与世界海洋发展大趋势相适应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将从根本上扭转当前海岛开发无序无度无偿的状况,进入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新阶段,对开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完善了海洋法律体系。

上世纪末,我国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体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等制度,我国在海岛立法方面以前还是空白,这与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以及日本、韩国、印尼、菲律宾等周边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海洋法律方面的空白,使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完整地覆盖了我国海洋空间领域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将海岛工作纳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这对健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以及完善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系意义重大。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创新了海岛管理体制。

在《海岛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海岛管理实行分部门管理模式。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存在着不少弊端和问题。第一,海岛管理机构设置重叠、职责不清。不同的涉海部门往往从部门角度强化行业管理,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利益,缺乏对国家整体利益和对海洋生态整体协同性的考虑,使得海岛管理与利用秩序混乱。第二,没有实行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分类管理,重有居民海岛管理、轻无居民海岛管理,结果造成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无序无度和国有资产流失。《海岛保护法》对海岛管理体制的创新,在于对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即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协调管理体制和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海岛保护法》明确了各部门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职责和海洋部门的协调管理责任,有利于为海岛居民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海岛保护法》更明确了海洋管理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管理、技术和能力优势,避免国家财政重复投入,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海岛管理实践来看,对无居民海岛实行统一管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对海岛的保护、生态建设和开发利用十分有利。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岛是划分我国内水、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的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公布的77个领海(位于江苏管辖海域的有3个基点,分别是达山岛、麻菜珩和外磕脚)全部位于岛礁上,如果这些岛礁被破坏甚至消失,将造成上千平方公里领海及其海域资源的丧失。此外,有些海岛上还有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等。对这些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事关国家重大利益。我国现有其他有关法律,重点突出了国家对海洋和海岛主权的宣示,缺乏具体措施。《海岛保护法》对我国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做了具体规范和要求,明确规定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为我国实际管辖和控制海岛特别是边远海岛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将在以后国家维权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确立了海洋保护开发新格局。

随着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海岛作为特殊的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复合区域,成为海洋开发的重要依托。然而,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已经面临一系列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方面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处于“无序、无度、无偿”状况,海岛生态环境破坏加剧;另一方面是海岛开发无法可依,开发利用的盲目性、风险性大,开发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海岛保护法》设立了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检查等五项基本制度,确立了依法用岛、依法护岛和依法管岛的新格局,有效解决了海岛保护与开发面临的难点问题,为海洋开发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江苏是海洋大省,共有海岛16个,是我国11个沿海省份海岛数量较少的三个省市之一,仅略多于上海、天津两市,因而江苏海岛弥足珍贵。江苏16个海岛中,14个基岩岛分布于北部海州湾及附近海域,2个沙岛分布于南部长江口北支。另外,在我省盐城、南通毗邻海域交界处和长江口附近海域,还拥有数百万亩的低潮高地。全面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将是今后江苏海洋主管部门法定的重要任务。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江苏省委、省政府明确赋予省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除原有的职能外,新增加了“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职能,并设立海域和海岛管理处。这样的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呼应了《海岛保护法》的出台,适应了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形势。

全面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切实做好海岛保护各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省海洋与渔业局将重点推进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海岛保护法》的宣贯工作。

在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做好普法宣传和组织培训工作,使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海岛工作者充分了解和掌握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海岛监管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向海岛使用人大力宣传《海岛保护法》,增强守法意识和自律行为,严格按照海岛保护规划用岛。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专题报道、名家专访、法律解读、开辟海岛专栏等形式,在沿海地区广泛宣传海岛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海岛价值和海岛保护的认识,形成人人关注海岛发展、自觉遵守《海岛保护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海岛保护法》地方性配套制度的建设。

国家将制订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岛名称管理办法、海岛监督检查办法等制度的制订工作。我省也将有针对性地加强《海岛保护法》地方性配套制度的建设。

(三)建立健全海岛保护规划体系。

在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同时,我们将分期分步开展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海岛保护规划体系。

(四)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

对我省有限的无居民海岛,我们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使用审查批准、有偿使用、建筑物和设施建造、废物废水处理以及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制度,规范开发利用秩序。当前重点是抓紧完成无居民海岛使用现状调查工作,在对调查情况进行系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对符合海岛法律、政策和规划的项目,依法发放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确认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五)协助做好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特殊用途海岛事关国家核心利益,我省将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工作,国家领海基点江苏有3个,分别为达山岛、麻菜珩、外磕脚,要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划定领海基点海岛保护范围,在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发布保护公告,向公众宣传保护领海基点海岛的重要意义。定期对领海基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监视、监测,发现领海基点标志损坏或移动的,或者领海基点海岛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的,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恢复和修复。

(六)协调开展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涉及多个部门,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海岛辖地海洋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要求,以海岛保护规划为基础,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对涉岛用海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从严审批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限制在有居民海岛采挖海砂,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禁止新的实体坝连岛工程。对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推动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七)完善海洋及海岛巡航执法体系。

《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海监机构的执法地位。今后,我省各级海监机构会依法将海岛执法巡查工作纳入整个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中统筹考虑,根据法律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江苏省海洋及海岛巡航执法体系。

海岛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光靠海洋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社会各界和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我们要以《海岛保护法》的实施为新起点,不断强化保护海岛意识,全面落实法律制度,切实履行神圣职责,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奋发进取,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江苏海岛事业迈上新台阶,为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系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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