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预报台风不属“不可抗力”

已预报台风不属“不可抗力”

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1:13:18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实习生 顾盼 通讯员 胡后波) 台风袭来,珠江水涨,淹没了存放在码头的药品,而“黑格比”台风带来的11余万损失是否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成为焦点,广州海事法院日前一审否定了台风是不可抗力这一惯常思维,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余万港元及利息。
台风毁药品运输公司成被告
2008年9月17日,卢森堡大药厂有限公司委托东日公司将一批药品从香港运至广州新风港,并就货物运输向保险公司投保。东日公司转委托东方公司承运。2008年9月18日,货物运抵广州新风港。药品货柜卸船后存放在新风公司所属的码头集装箱堆场等待报关。
2008年9月24日强台风“黑格比”登录广东。当天凌晨4时,珠江水突然暴涨,新风公司立即对堆场上的集装箱转移升高,在各个仓库门闸上设防洪闸板。凌晨5时10分,江水将整个码头淹没。货柜遭水浸泡,里面的药品全部报废。
保险公司赔付卢森堡大药厂后将东日公司、东方公司、新风公司三家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款及利息。
已有预报不按天灾免责
2009年11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发各执一词。三被告认为,货损是自然灾害造成,天灾引起,属于不可抗力,应该免责。
法院认为,强台风“黑格比”对广州的影响,新闻媒体及气象部门在台风到来前已作过大量预报,新风公司作为专业的码头经营人,可以提前采取转移物品、闸上防洪板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因此,不符合《合同法》中有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定义。因此东日公司应对其掌管货物期间的货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外两名被告东方公司和新风公司,分别因不处于责任期间以及与原告无运输合同关系而免责。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东日公司赔偿原告货损11.1万港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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